六四34|記協反駁警方譴責 重申前主席麥燕庭有示記者證及正採訪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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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助理處長陳東周一(5日)去信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針對該會同日就前主席麥燕庭於銅鑼灣被警方查問一事所發的聲明內容嚴重失實,令警隊形象受損,對此表達不滿及強烈譴責,要求記協立即撤回有關聲明。

記者協會周二(6日)回信反駁,重申當晚以特約記者到場採訪的麥燕庭,當時身上有記者證,並向警員展示,也表示正進行採訪工作,但在場三批警員之間疑溝通有問題,由帶她到警察行動區搜查,變成帶上警車,再送警署,她「呆等4小時」始獲釋放。該會促請警務處向業界清楚交代事件的來龍去脈,以免對已「由治入興」的香港社會徒添恐懼。

▼6月4日 麥燕庭在銅鑼灣被警方帶走▼

記協6月5日聲明:麥燕庭有岀示記者證

記協周一(5日)發聲明指麥燕庭周日(4日)下午6時許於銅鑼灣採訪期間被警方截查,期間麥有向警員岀示記者證,並向警方說明正進行採訪工作,查詢截查原因並要求見傳媒聯絡組,有關人員指麥到帳篷進行循例搜查,並解釋完成後即可放行。

她跟從指示到封鎖線內後未被搜查,反被帶上警車,期間她要求警員解釋原因並表達不願上車。警員回覆稱若不服從,則以阻差辦公為由將其拘捕,並會抬她上警車。她其後跟從指示上車,被送往灣仔警署扣留至晚上11時始獲釋,期間未有簽署任何文件,亦未獲告知被控告任何罪行。

警方6月5日去信記協:麥燕庭無佩戴記者證

警方同日晚上去信記協,在信中指出,根據警方的紀錄,麥燕庭「在被警員截停之時並沒有佩戴記者證,亦沒有明顯採訪行為」;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是在麥燕庭被查問期間,應其要求介入,而有關人員已全力協調,希望協助她盡快完成既定程序,然而「警員在多次勸喻及警告下仍得不到麥燕庭的合作,其表現對正常的警務工作構成嚴重阻礙,警員惟有把她帶返警署」。

警方對麥燕庭的反應表示遺憾,「如果她當時願意配合在場警員依法執行職務,相信事件不會有如此的發展」。

記協6月6日聲明:麥燕庭表示正進行採訪工作

記協周二(6日)再發聲明,指麥燕庭當時身上已有記者證、已按警員要求即時展示記者證,並表示正進行採訪工作,反問「為何仍未能讓警方釋疑?」該會引述她不用站在最前線,故在路旁觀察警方截查人士,而在旁觀察及在截查地點守候也是常見的新聞工作及重要技巧,一般人不會認為只有拿起攝影器材或書寫工具者才是記者。

記協引述麥燕庭表示,警員堅持要求她到位於紀利佐治街的警察行動區接受截查;就在雙方對話期間,有第二批警員到達,他們曾警告麥;之後第三批警員再向麥發出兩次警告。其後麥見到傳媒聯絡員,對方要求她合作,麥是跟隨軍裝警員到警察行動區,但卻將她帶向警車方向,她即時表達這並非起初警員要求,此時即遭一名員佐級警員警告,如她不合作,會抬她上警車。該會要求解釋「是否兩批警員的的溝通不同,以致令被截查人無所適從」。

記協反問麥燕庭為何列「破壞社會安寧」

記協指警方當晚以涉嫌「破壞社會安寧」帶走共23人,但警方聲明只提及麥「沒有佩戴記者證」及「沒有明顯採訪行為」,再問「警方這是否現場警員當時對麥女士感到可疑的理據?」

記協表示,一向重視和警方及保安局的工作關係,惟深感局方及警方對《基本法》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恐仍有不明之處;又表示深深憂慮警務處動輒以國家安全之名、限制《基本法》賦予新聞自由之實,對已「由治入興」的香港社會,徒添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