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通緝8人|10國與港有移交逃犯協議 湯家驊:不包括政治犯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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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安處今日(3日)公布「國家安全案件通緝人士及懸紅公告」,通緝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郭榮鏗、羅冠聰等8人,各懸紅100萬元。

現時各通緝人士均身處海外,本港與10個國家簽定的《逃犯協議》仍然生效,分別有韓國、葡萄牙、新加坡等。不過,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出,根據聯合國指引,雙方不可移交「政治犯」。

▼7月3日 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8在外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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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等9個國家《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中止協議

根據律政司資料,本港與19個國家簽定《逃犯協議》,當中10個仍然生效,分別為捷克共和國、印度、印度尼西亞、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和斯里蘭卡;至於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澳洲等,則因《香港國安法》生效而中止協議。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資料圖片)

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罪行不可引渡

保安局今年4月指出,過去5年有兩名被通緝人士成功根據雙邊移交逃犯協定,或適用的多邊國際公約,移交香港跟進。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司法互助協定只為雙方就刑事案件進行情報交流,移交逃犯涉及《逃犯協議》,協議是按照《聯合國》指引制訂,當中提及不可移交具政治背景人士、政治犯等。

《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第3條 拒絕引渡之強制性理由:

遇下述任一情況,不得準予引渡:

(a) 被請求國認為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罪行。政治性罪行這一提法不應包括締約國根據任何多邊公約已承擔義務在不引渡時對其采取起訴行動的任何犯罪行為,也不應包括締約國為引渡目的已商定不視為政治性罪行的任何其他犯罪行為;

(b) 被請求國有充分理由確信,提出引渡請求是為了某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族裔本源、政治見解、性別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對其進行起訴或懲處,或確信該人的地位會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損害;

(c) 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為系軍法範圍內的罪行,而並非普通刑法範圍內的罪行;

(d) 在被請求國已因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對被要求引渡者作出終審判決;

(e) 根據締約國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要求引渡者因時效已過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予起訴和懲罰;

(f) 被要求引渡者在請求國內曾受到或將會受到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者沒有得到或不會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6第14條所載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

(g) 請求國的判決系缺席判決,被定罪的人未獲有審判的充分通知,也沒有機會安排辯護,沒有機會或將不會有機會在其本人出庭的情況下使該案獲得重審。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指通緝人士大部份帖文有煽動意圖。(陳浩然攝)

李桂華:轉載帖文或者畀錢會有一定風險

國安處通緝名單上,部份人士在網絡上十分活躍,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記者會上表示,通緝人士大部份帖文有煽動意圖,「會叫你違反《國安法》,大家轉載或者畀錢會有一定風險,我覺得唔理想。」他又指,任何煽動、協助、教唆或金錢資助違法人士,都需要負上沉重刑責,「如果有興趣參加呢啲活動要三思,我身為執法者建議你哋唔好咁做。」

湯家驊就表示,市民若轉載或轉發通緝人士的帖文,需要視乎帖文的犯罪意圖,如果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則有機會觸犯《國安法》或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