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梁家騮假期工作獲賠176萬毋須徵稅 終院裁定稅局上訴得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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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醫學界議員梁家騮,因不滿公立醫院醫生在休息日或假期候召(on-call)不獲補假或補水,遂向法庭提告,其後獲賠176萬,但稅局卻就補償金徵稅。梁再興訟挑戰稅局決定,獲判勝訴。稅局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法官今(10日)頒下判詞,裁定稅局上訴得直。終院法官指,梁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因他是醫管局的僱員。而他應醫管局的要求候召,要做好準備隨時前往醫院,這是涉款補償的目的。終院認為,他以候召形式向醫管局提供服務,而相關款項屬應課稅款項。

上訴人爲稅務局局長,答辯人則是醫生梁家騮。案件源於梁欲推翻稅局將賠償額納入其年度薪俸稅計算中的決定,高等法院及上訴庭均裁定梁勝訴。稅局不服判決,向終院提上訴。

終院法官今裁定稅局上訴得直,梁家騮(圖)在休息日或假期工作而獲得的賠償176萬,屬應課稅款項。(資料圖片)

稅局認為員工在休息日或假期候召 屬提供受僱服務 補償金額應課稅

本案爭議點在於,根據《稅務條例》第8條,當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和假期工作,令他們喪失合約規定的權利,僱主向僱員支付的金額是否屬於「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

稅局一方早前陳詞指,醫管局讓員工在休息日或假期候召,即是要求員工提供受僱服務,他們獲補償的金額應予課稅。但梁一方則認為,醫管局就員工失去假期作出賠償,不屬於僱員提供服務的薪酬,稅局不應徵稅。

終院法官指員工要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 是以僱員身份行事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若稅局要就涉案176萬款項徵稅,必須證明醫管局支付該筆款項的目的,是因員工「以僱員身份行事或任職僱員」、以往曾提供服務、或作為他簽訂或維持合約以繼續提供服務的誘因。

終院認為,醫管局要求員工候召時,員工需要做好準備隨時前往醫院,局方因而需要支付涉案款項作為補償。員工要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乃因他是局方的員工,並是「以僱員身份行事或任職僱員」。

即使員工未被召回醫院 仍以候命方式提供服務

其次,終院認為該款項可被視為員工過往曾提供的服務,即使員工候召期間未被召回醫院,他仍以「候命(stand-by)」方式提供了服務。局方有責任在假期和休息日為轄下醫院安排適當人手,故需通過候召方式履行部分責任,因此這亦屬員工為局方提供的服務。另合約訂明的假期和休息日,亦可被視作員工與局方日後簽訂服務的誘因。綜合上述分析,該款項符合徵稅的三項標準。

至於梁主張該款項並非由僱傭條例所衍生,而是因員工權利被廢除的賠償。終院則指,雖有案例指出當一份僱傭合約被完全廢除後,僱主因員工權利被剝奪而支付的金額無需課稅,但不代表貼上「權利被廢除」標籤的金額便毋須課稅。因在該案例中的僱傭合約已被終止,惟梁在本案中僱傭合約不曾被廢除或終止。

終院續指,醫管局員工就候召日子獲得報酬的權利,沒有否定或廢除合約條款,反之梁依據這些條款和員工權利,要求局方就未能履行該等條款作出補償。廢除合約權利與要求履行權利,兩者應予區分,但上訴庭裁定梁勝訴時將兩者等同。

指即使就補償金徵稅 並不構成「雙重徵稅」

此外,上訴庭接納梁稱該款項是源於局方違反僱傭條例的損害賠償(damages),而非因為局方未有履行合約條款。不過終院認為,即使局方可算是違反僱傭條例,法庭於2009年下令局方賠償的主要原因,是因員工有權可獲假期和休息日候召的補償。

終院最後指出,梁稱稅局就補償金徵稅會構成「雙重徵稅」的說法有誤,因該款項是對員工失去休息日和假期的補償,並不包括在基本月薪之中,因此該補償金未曾課稅,並不會構成「雙重徵稅」的情況。因此,終院裁定稅局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V 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