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車牌|須運輸署長批准 新聞團體促公布「涉重大公眾利益」定義

撰文:歐陽德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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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公布,將在下周一(8日)起推出車輛查冊新措施,以往新聞工作者可按一般程序申請查冊,新安排下則被納入例外情況申請,需涉及公眾利益申請才會被批准。不過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承認「三無」,即針對公眾利益「無客觀定義」,不同個案有不同情況,申請處理無時限,亦無上訴機制。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同意需平衡知情權與私隱,但建議當局應將專業新聞報道,列明為涉重大公眾利益予以考慮,以保障大眾知情權。香港記者協會表示,現行法例已就傳媒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使用有關資料作嚴謹規範,認為確認申請人為新聞記者,便可使用車牌資料,該會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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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新聞報道保障大眾知情權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表示,雖然在新安排下,傳媒工作者能以新聞報道為目的申請查冊,但質疑當局對「涉重大公眾利益」沒有明確定義,亦沒有上訴機制。

協會又指,同意需平衡知情權與私隱,但希望當局對申請條件,定出更清晰及明確的定義,以增加透明度。協會建議將專業新聞報道,列明為涉重大公眾利益予以考慮,以更好保障市民大眾的知情權。

運輸署署長由1月8日起負責審批傳媒查車牌,現任署長李頌恩都承認,針對公眾利益「無客觀定義」。(盧翊銘攝)

香港記者協會表示,新安排源自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2020年報道元朗7.21襲擊事件期間,以傳媒一貫方式,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後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並在經歷三次聆訊後,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

記協續指,當時第62段判詞中,確認原審裁判官及處理上訴的高等法院法官,狹隘地定義「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而終院五位大法官均同意,把真誠的新聞報道納入有關範疇,是一個建構性的選擇,旨在落實《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中,所載受憲法保護的言論和新聞自由。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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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法例已規範傳媒 不排除合法爭取採訪權利

記協又指,判詞第64段確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資料使用者的業務是新聞活動,並且披露是有合理理由,並可確實合理相信符合公共利益,該個人資料將不受「資料保護原則」的約束,認為現行法例已就傳媒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使用有關資料作嚴謹規範。

記協批評,由政務官或技術官僚出任的運輸署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賦予港人擁有新聞自由的承諾。

記協認為,只要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因此會就有關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2023年6月5日蔡玉玲查車牌案終審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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