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前職員騙兩客保費82萬 官斥影響銀行聲譽 判囚20個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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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銀行前職員被指欺詐兩名客戶保費逾82萬港元,其後又向保險公司訛稱該兩名客戶退保,因而遭廉署落案起訴。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及企圖欺詐共4罪成,案件今(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許肇強指案件性質嚴重,被告的行為必然會影響銀行的聲譽,及使客戶蒙受不利。但法庭最後考慮到被告在被捕前已還款等,判被告入獄20個月。

因工作壓力和貪婪犯案

被告陳嘉謙,34歲,案發時任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前保險策劃經理,早前被裁定3項欺詐及1項企圖欺詐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雖是受審後定罪,但現有深切悔意。被告的背景報告則指,被告自言案發時非財困或欲「搵快錢」,而是因工作壓力和一時貪婪犯案。

被告陳嘉謙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欺詐及企圖欺詐罪成,判囚20個月。

先後干犯4罪非一時歪念

暫委法官許肇強判刑指,案件性質嚴重,被告作為銀行的僱員,利用其職員身份處心積慮地詐騙客戶。他在案中先後干犯4罪,可見非因一時歪念犯案,其行為亦必然會影響銀行的聲譽。再者,雖然看不到虛報客戶退保對被告有何得益,但卻必然會使該客戶蒙受不利。

被捕前已主動還款 客戶未有損失

許官最後考慮到,被告受審時對控方案情爭議不多,節省法庭時間,初犯且有悔意,被捕前已主動還款,客戶因而未有金錢損失等,酌情減刑,判他囚20個月。

被告職務包括推界客戶買保險

案情指,被告2019年駐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灣仔一間分行,職責包括根據渣打銀行與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的商業協議,推介客戶透過渣打銀行購買保誠的保險產品。

為兩客投保後又取消其保單

兩名客戶分別於2019年1月及3月經被告協助,透過渣打銀行各購買一份保誠的保單。同年8月至9月,被告又向該兩名客戶偽稱協助他們分別從戶口轉帳52,300美元(約40.8萬港元)及逾42萬港元至保誠以繳付保費,以誘使二人作出相應授權。同年10月,被告向保誠偽稱上述兩名客戶申請取消保單,以誘使保誠取消該兩份保單。

案件編號:DCCC 115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