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傘運三周年】若武力誤捕致傷 律師料可索10萬 3年來警賠450萬

撰文:陳宇軒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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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傘運前一夜,設計師黃浩到金鐘公民廣場一帶支援抗爭學生,卻涉襲警被捕,受查近2年後,律政司終撤控,令他得以證清白。前日(26日)他趕上3年期限,就其當日被捕所受的傷,以及不滿警方惡意檢控,入稟民事索償。
有律師稱以「人身傷害」索償成數較高,預料賠償額可達10萬元。而翻查警方資料,由14/15年度至本年度,警方已就民事索償案,賠償約456.4萬元。

設計師黃浩指警方濫用職權,入稟索償。(鍾偉德攝)

雨傘運動中不少市民疑被警務人員無理施以不必要武力,甚至毆打,當中包括較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涉事警員及律政司申請民事索償的黃浩,他稱當時被警察主動拉進警方陣地,後被警方毆打致手腳受傷,尾龍骨位置有5毫米瘀痕,據知暫時只有一條影片捕捉到黃浩被警拉入警方陣地,但拍不到被毆打。

人身傷害可獲賠10萬 難證警惡意檢控

律師梁永鏗分析指,若以人身傷害索償,關鍵在於證明該傷勢是由警方所造成,因此一些拍攝到當日受害人被打情況的片段特別重要,如只有描述傷害過的口供,就只能視乎法官是否信納供詞,其次是驗傷報告證明受害人傷勢非正常發生,而是由打擊所造成,如索償順利並有醫生和心理報告佐證,由於實質傷勢大概只有瘀傷,估計正常受傷賠償和有關精神受損的痛楚賠償,一般而言可共索償約10萬元。

至於惡意檢控和濫用職權,梁永鏗認為在舉證上有困難,主因須證明警方是針對受害人本身作檢控,如警方是有理由下拘捕,只是干犯了錯誤,難以構成惡意拘捕和濫用職權,他建議受害人可考慮加上疏忽職守索償,因只須證明受害人當日無參與衝擊,最後卻被錯誤拘捕,相對上會較大機會。

梁偉文去年成功向警方索償近19萬元。(資料圖片)

暴力拘捕手腕骨折 油漆工獲賠近19萬元

傘運中亦曾有成功向警方索償的個案,油漆工梁偉文指控警方在2014年11月30日晚上,沒事先警告下,被兩名警員突然從行人路拉到附近一條馬路,並推在地上,更以襲警罪拘捕並羈留,經提堂後律政司撤控。他指當時受警方暴力對待,包括被強行壓制全身,左手手指遭警員嚴重扭傷,經診斷後證實左手手腕骨折,而左手和背部亦有腫傷,雙眼的微絲血管破裂並有少量出血,梁偉文後來就所受損傷向警務處處長作民事索償,去年獲律政司提出賠償18.9萬元和解。

5年來庫房為警找數800萬

翻查保安局遞交立法會文件,由2012/2013財政年度至今年2月底,律政司代表警方處理的555宗民事索償案件中,已結案的403個案中304宗(75%)雙方在庭外和解。至於未和解的99宗索償中,律政司勝敗率為94:5。過去5年民事索償以雜項索償及交通意外為主,其次為人身傷害及不當覊留,就和解及敗訴的索償,政府賠償820餘萬元。就14/15年度,即傘運的開始,至本年度,共賠償456.4萬元。

據保安局於今年二月的統計,傘運共1003人涉不同罪行被捕,至今年1月底,216人已經或正經司法程序處理,其中81人被定罪及42人須簽保守行為。被定罪人士干犯包括非法集結、縱火、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傷人、襲警、普通襲擊、管有仿製槍械、盜竊、刑事恐嚇、非禮、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第I部毒藥等,判罰包括監禁2日至10個月、感化令12至15個月、社會服務令80至180小時、戒毒所治療及罰款300至6,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