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彈驚魂】男子虛報山林道有炸彈 警搜尋無果列「浪費警力」

撰文: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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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9時45分,警方接獲一名男子報案,聲稱尖沙咀山林道有炸彈。警方隨即派員到山林道搜查,惟並無任何發現,案件現列作「浪費警力」處理,交由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跟進,暫時未有人被捕,警方正調查報案者動機。

本港法例:浪費警力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221章91條(2),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