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菲製毒案】返港服刑須符五條件 港菲協定生效後從未獲批

撰文: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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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港人於菲律賓捲入製毒案,經兩年審訊終有判決。今早菲律賓法庭宣布,四人藏毒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比索(折約港幣74萬元),但製毒罪不成立。四名港人及家屬聞判決後,情緒激動。四人的代表律師Jeffery指,如家屬決定上訴,會盡力協助;倘若上訴失敗,為四人申請回港服刑或是一個可行做法。
香港與菲律賓於2002年6月已簽訂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惟協定生效至今,從未有任何在菲律賓囚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

四名被囚港人,今早到當地法庭等候判決。至早上法庭判四及港人藏毒罪成,需判囚終身。(記者魯嘉裕菲律賓直擊)

由於四名港人及其家屬正在研究判詞,考慮是否上訴,故暫時未可申請回港服刑。但倘若四人決定不再上訴或上訴失敗,終身監禁為最終判決,四人可提出返港服刑。根據香港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香港與菲律賓可根據兩地於2002年6月簽署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簽定雙邊協定,安排四名港人返港繼續服刑,但必須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1. 被判刑人在菲律賓被裁定的罪行,在接收方(即香港)的法律亦構成刑事罪行;
2. 倘香港是接收方,被判刑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與特別行政區有密切的聯 繫;
3. 判決已屬最終判決,且在移交方(即菲律賓)再無任何的進一步訴訟;
4. 被判刑人所受刑罰屬監禁、拘留、或其自由在任何機構以任何其他形式被剝奪,刑期為:(i)終身;(ii) 因心智上無行為能力而無確定刑期;或(iii) 固定刑期而於要求移交時尚須服刑最少一年;
5. 移交方、接收方及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

親屬聽到四名港人被判終生囚禁後,情緒激動痛哭。(記者魯嘉裕菲律賓直擊)

《條例》有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 本港與17個地區簽訂相關協定

特區政府制定《條例》目的是訂立本地法律框架,以便進行移交和作出規管。任何在海外國家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外國人士,均可申請返回原居地服刑。而將被判刑人移交到原居地,可讓被判刑人在熟悉的環境下服刑,免除語言障礙,方便親友定期探望他們,有助他們改過自新。現時香港與17個地區簽訂有關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當中包括英國、美國、澳洲、比利時、法國、印度、意大利及澳門等。

《條例》1997生效至今共114名被判刑人士獲返港服刑

保安局回覆指,自《條例》(香港法例第513章)於1997年6月生效以來,特區政府共接獲286宗在其他地區被判刑港人欲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截至2018年11月,共有114名被判刑人士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其中包括4名、29名、3名及78名分別在澳洲、泰國、美國及澳門特區被判刑的港人。

從未有在菲囚禁港人獲批 港府正處理7宗申請

而政府現正處理7宗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欲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七名申請人年齡介乎45至70歲,分別在菲律賓被判囚25年至終身監禁。7人的移交申請於2002至2012年期間經中國大使館轉介至特區政府,特區政府至今仍等待菲律賓政府的文件及會否同意移交的答覆。  

何志平鄧龍威可提出返港服刑 嘉薈軒命案英銀行家欲返英服刑

現時港人在外犯法事件,以何志平賄賂案、鄧龍威藏毒案較受關注,倘若兩案均上訴無效或失敗,二人仍可循《條例》,提出返港服刑。而灣仔嘉薈軒雙屍命案,英國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後,當時其代表律師透露,George Caton準備申請返英國繼續服刑。

圖輯:四名港人菲律賓製毒案 案發經過及判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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