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茂坪警署及紀律部隊宿舍接報有炸彈 警查無發現列「炸彈嚇詐」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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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灣仔警察總部今日(20日)收到1件藏有危險物品的信件,收件人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外,警方今午另外接獲1宗炸彈嚇詐案。中午12時57分,警方接獲男子報案,指秀茂坪康寧道秀茂坪警署及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有炸彈,警方到搜查現場後未有發現,案件列炸彈嚇詐。

據《公安條例》 第28條炸彈嚇詐行為,任何人將任何物品或物體放置於任何地方;或藉郵遞、鐵路、海路、航空的方法,或藉任何其他將物件由一地送往另一地的方法,運送任何物品或物體,意圖誘使他人相信該物品或物體相當可能會爆炸或着火,並因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產受損,即屬犯罪。此外,任何人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他人傳達,意圖誘使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相信任何地方或地點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即屬犯罪。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5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