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公司疑串謀東非離岸公司洗黑錢 涉款達8.8億元 海關拘4人

撰文:彭愷欣 馮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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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中,海關根據線報鎖定一個懷疑清洗黑錢的集團,並展開財富調查,於上周三(9日),海關採取一個代號「捕風2020」的執法行動,搗破一個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及離岸公司的清洗黑錢集團。行動中共拘捕4人,年齡介乎42歲至61歲,涉嫌利用一間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進行大量可疑匯款,處理合共約8.8億元,海關已凍結涉事匯款公司合共1,600萬元的結存,及暫時吊銷該公司的經營牌照,作進一步跟進調查。被捕人士現獲保釋候查。
海關指,空款公司在進行交易後於短時間內結業,增加海關調查難度,空殼公司透過匯款公司將資金轉至海外指定戶口,主要包括物業投資公司、賭場等,是典型的洗黑錢手法,海關會繼續追查資金流向。

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高級監督胡偉軍稱,人員經過多個月的調查,鎖定一間匯款公司,涉嫌串謀一間在非洲東部島國註冊的離岸公司,於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合共處理了超過200宗的不尋常的匯款交易,涉及款項高達8.8億元,最大單一筆金額為1,400萬港元,涉嫌參與清洗黑錢的活動,行動中被捕人士包括匯款公司董事、總經理、職員,及一名離岸公司的董事。

調查發現,匯款公司的總經理曾受僱於離岸公司董事開設的其他公司,不排除有人因此特殊關係,協助離岸公司介紹客戶進行匯款交易。該離岸公司轉介大量客戶給涉事匯款公司,客戶大部分是空殼公司,沒有實質業務、及多數以秘書公司作公司登記地址,海關懷疑,匯款公司處理該些客戶的匯款時,「刻意不盡力」進行審查客戶以及其匯款目的,便根據空款公司的指示,將款項轉至指定的海外銀行戶口。

離岸公司轉介大量客戶給涉事匯款公司,當中涉及36個客戶,包括34間公司及2個個人客戶,其中一個客戶於一個月內進行了20次匯款,交易超過1.3億元。(馮國良攝)

有組織罪案調查科財富調查課監督鄧惠顏指,離岸公司轉介給涉事匯款公司的36個客戶,包括34間公司及2個個人客戶,其中一個客戶於一個月內進行了20次匯款,交易超過1.3億元。海關日前就案件突擊搜查全港6處,包括匯款公司位於灣仔的辦公室、離岸公司董事相關位於中區的辦公室、4個分別位於秀茂坪、北角、筲箕灣及大埔的住宅單位,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拘留3男1女,年齡介乎42歲至61歲,檢獲大批電腦、手提電話、網上理財保安編碼、銀行文件等。

貿易管制處金錢服務監理科總貿易管制主任郭翠華則指,匯款公司位於商業大廈,主要為特定的公司客戶服務,海關發現匯款公司未有就多宗12萬元以上的匯款交易而對客戶進行審查。郭翠華舉例指,一般匯款公司應就客戶進行身份核查,如發現公司董事為受制裁的人士,匯款公司則要拒絕該匯款要求。涉案的匯款公司亦涉嫌未有採取合理的措施減低洗錢及恐怖份子籌集資金的風險,違犯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籌集資金條例的發牌規定,導致匯規公司不再屬於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士,因此海關已暫時吊銷涉事匯款公司的牌照,及提醒匯款公司必須以適當的方式處理尚未完成的交易及款項。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條例》規定,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