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聯警一連四日反黑工 拘15黑工及3僱主 揭兩女持假身份證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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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周一至昨日(17至20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機靈行動」、「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

行動中,人員共搜查94個目標地點,包括展覽廳、工業大廈、住宅大廈、餐廳及零售店舖,並共拘捕15名懷疑非法勞工及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並揭發其中兩名女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行動中,共18人被捕。圖為其中一名被捕人。(入境處提供)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77個目標地點,包括展覽廳、工業大廈、住宅大廈、餐廳及零售店鋪,共拘捕9男4女懷疑非法勞工(24至56歲)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男僱主(35及60歲)。其中兩名被捕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一名女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區搜查了17個目標地點,共拘捕兩名懷疑非法女勞工(46及54歲)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男僱主(65歲)。其中一名女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入境處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另外,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