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恆涉踩風火輪被捕︱政府研究規管多年無定案 至今仍未合法
藝人周永恆涉嫌在天水圍行人路,非法踩「風火輪」被捕。網上片段可見他被多名警員及便衣人士制服撳地的經過,引起熱議。 近年不時可見「風火輪」、電動單車及滑板車等在街上行走,但駕駛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其實均屬違法行為。政府研究規管多時,但「只聞樓梯響」,一直未有定案。
根據現時法例,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俗稱風火輪)、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均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而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2個月。除此之外,亦有機會觸犯「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等罪行。
隨着電動可移動工具日趨普及,政府2023年亦曾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妥善的規管安排,以保障其安全有效,而計劃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主要分為兩類,包括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輪車(俗稱風火輪)及電動平衡車等),以及電動輔助單車。
當局建議容許最高時速達25公里,重量最多達20公斤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以及重量最多達25公斤的電動單車在本港使用,相關安全設備及要求,則需要設有白光前燈及紅光後燈、設有警報儀器及剎車系統,而且不能接載乘客。電動可移動工具最多可配有1至2個車輪,而電動單車則可多達3個車輪。當局又建議,使用者必須年滿16歲,並須佩戴頭盔。
其實政府早於2020年已經開始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立法規管的可能性,當時運輸署發表了「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討論文件,隨後更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深入研究。一年後,2021年亦在將軍澳和白石角開展試點計劃,2022年在科學園實施實驗計劃,2023年又啟動共享電動輔助單車試驗,但經過種種試驗過後,現時均未能令電動可移動工具納入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