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分別攜私煙及加熱煙機場抵港 各判囚4個月罰款$500至1000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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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人員於2月18日、2月26日及3月6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分別截查一名40歲抵港女旅客、一名36歲抵港男旅客及一名30歲抵港女旅客,並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118,200支未完稅香煙和約7,000支另類吸煙產品,市值總共約51.8萬元,應課稅值總共約39萬元。

該三名抵港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監禁4個月,以及罰款500至1,000元。

3名抵港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被判監及罰款。(海關提供)

海關表示歡迎判刑,認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