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男尖沙咀放煙花 港男拍片遭質問再被跟尾:不要拍可以吧?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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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發生懷疑非法燃放煙花事件。昨日(周日/6月8日)晚上,網上廣傳兩條短片,其中一條可見在尖沙咀海傍星光大道,近瑰麗酒店對開海邊,懷疑有人發放煙花,並有兩道火光先後由海邊射向空中,但距離不遠亦不高。在場有人顯得奇怪問:「咩料呀?」

另一條片段則以較近距離,拍攝一及男子在海邊位置,燃點一支煙花,該煙花斜插在岸邊的圍欄上。該名男子以打火機嘗試幾次後,終成功燃點該煙花,隨即轉頭就走。其間發現有人拍攝他,他隨即以普通話向該名拍片男子詢問「不要拍,不要拍」,邊講邊走,但一秒後即轉身走近拍片男「不要拍可以嗎?」

第一條片段先後射出兩道火光。(網片截圖)
第一條片段先後射出兩道火光。(網片截圖)

片段就此完結,但事情並未完。拍片男除了將片段放上網外,亦回覆網民指,「佢由rosewood海邊跟我跟到去MOA先消失,我先敢停低post出嚟。癲架(㗎)而家啲人,唔敢有正面衝突。佢褲袋仲有枝煙花,可能又走番去繼續放」。隨後再指:「我真心驚佢會有武器係(喺)身。」

如片主所述,由瑰麗酒店(Rosewood Hong Kong)沿星光大道前往香港藝術館(Hong Kong Museum of Art, HKMOA)的話,距離約500多公尺。

《香港01》正就事件向警方查詢。

第二條片段可見該普通話男燃點煙花情況。(網片截圖)
第二條片段可見該普通話男燃點煙花情況。(網片截圖)

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第72條,在陸上燃放煙花爆竹,須事先向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申請牌照,否則最高可罰款 $10,000;另《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4)條列明,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可處罰款 $2,000 或監禁3個月。此外,依據《危險品條例》第6條,如未有牌照而製造、貯存、運送、使用危險品,均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