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44歲男疑駕駛電動單車 涉「4宗罪」被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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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長洲分區人員本周三(11日)於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行動。行動中,警員發現一名本地男子於道路上,懷疑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經初步調查,警員拘捕該名44歲本地男子,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以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並扣查涉案一輛懷疑電動單車。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下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