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等部門全港反非法勞工 一周拘36名黑工及僱主

撰文: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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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聯同勞工處及警方,6月18日至6月25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裝修單位及貨倉等,共拘捕21名懷疑非法勞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7名逾期逗留人士。有關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聯同勞工處及警方,6月18日至6月25日在全港多區反非法勞工,拘捕36人。圖為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入境處圖片)

入境處一連8日展開「光影行動」、聯同勞工處的「彩虹行動」及警方的「冠軍行動」,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裝修單位及貨倉等,共拘捕21名懷疑非法勞工、8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7名逾期逗留人士。

被捕黑工12男9女(25至54歲),當中4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涉案僱主則為6男2女(31至77歲);7名逾期逗留人士均為女子(33至58歲)。有關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聯同勞工處及警方,6月18日至6月25日在全港多區反非法勞工,拘捕36人。圖為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入境處圖片)

入境處發言人指,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已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185 185、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