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網上投資騙案戶口清洗1,160萬港元 內地男洗黑錢罪成判囚4年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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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2024年7月,一名受害人誤墮「投資專家」騙局,於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分次將2,900萬港元存入19個傀儡戶口,最終未能取回所謂投資得益或本金。

一名34歲內地男子因出借傀儡銀行戶口,協助詐騙集團清洗高達1,160萬元犯罪得益,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名。法庭應警方申請加刑,最終於今日(23日)判處被告監禁48個月。

區域法院。(黃浩謙攝)

警方於2024年7月分別接獲一名受害人報案,指一名自稱投資專家的騙徒,誘使其透過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進行投資。

受害人於2024年2至6月期間,將資金按騙徒指示轉帳至多個本地銀行戶口,受害人總損失金額約2,900萬元,分次存入19個本地銀行傀儡戶口。他其後未能取回所謂的投資得益或本金,,更與騙徒失去聯絡,發現受騙遂報案。

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馮達仁指,警方經調查後,2024年12月拘捕該名案發時32歲的內地男子,該名男子為涉案一個傀儡銀行戶口持有人,他懷疑利用其銀行戶口處理大約1,160萬元的犯罪得益。他其後被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

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馮達仁(左)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孫俊傑(右)交代案件。(警方提供)

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該名被捕男子承認控罪,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20%的刑期,該名男子最終被判處監禁48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孫俊傑指,由2023年10月至現時,已有516名人士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8分之1至3分之1不等,由2個月至18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