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傀儡戶口持有人 涉洗黑錢$1000萬罪成 加刑入獄50個月
一名35歲男子將自己的銀行戶口租借賣予不法分子使用,於2023年8月至12月期間清洗合共約10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案件今日(26日)於區域法院審理,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名,並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50個月 。
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第2D隊主管高級督察陳明傑交代案情指,警方於2024年3月及9月分別接獲兩宗報案,涉及兩名海外受害人, 墮入網上投資騙案。騙徒訛稱是投資專家,誘使受害人在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開設賬戶。其後受害人按指示將款項轉入不同的銀行戶口投資。最後兩名受害人發現無法提取虛假投資戶口內顯示的利潤,始覺受騙。兩名受害人合共損失超過1300萬港元,其中約447萬港元被存入一個本地銀行傀儡戶口。
警方隨後展開調查,拘捕一名35歲內地男子。該男子是傀儡戶口的持有人,報稱職業為漁民。警方分析發現,該名男子於2023年8月至12月期間,透過其本地銀行戶口清洗合共約10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徵詢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該名戶口持有人。案件今日(26日)於區域法院審理,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名,並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為加強打擊利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阻嚇性,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被告的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刑期。被告因此被法庭加刑8個月,合共被判監禁50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孫俊傑續指,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予其他人使用,而該個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就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而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嚴重,所以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2023年10月至今,已經有562名人士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2至18個月不等 。
警方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但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
警方重申,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