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格鬥】出手還擊隨時留案底 律師:最好遠離施襲者 

撰文: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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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港男與三名南亞籍男子在尖東港鐵站爭執,結果大打出手兩敗俱傷,三名南亞籍男子更被警方拘捕。打鬥片段在網上瘋傳,有律師指出,打架事件在香港常見,但市民常有誤解,以為「先撩者賤」,出手還擊只屬自衛,但其實分分鐘演變成在公眾地方打架,隨時會留案底。他呼籲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最緊要保持鎮定,遠離施襲者,盡可能避免衝突;就算逼不得已出手,制止對方繼續施襲則可,無須繼續追打。

昨晚10時許,4名港男與3名南亞漢在尖東站月台大打出手。

鄧達明律師表示,市民如在公眾地方拳來腳往毆鬥,不論哪一方先出手,已構成《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打架的罪行。至於為何警方先拘捕一方,有可能是初步調查發現甲方出手打襲擊乙方,而乙方還手目的只為制止甲方繼續出手傷害自己及旁人,「如果證供是這樣演譯,就會拘捕甲方」,但如果警方往後調查發現原來另一方也有意圖傷害對方,不排除稍後會再拘捕4名港男,並控以公眾地方打架。

出手意圖成關鍵

鄧達明續指,刑事案件除了犯罪行為外,亦需要留意其意圖。「例如我見到有個花瓶從天掉下來,於是一掌推開你,結果令你跌倒及弄傷腳部,但問題是我的目的是想保護你而不是傷害你」,他指這類案件要看環境證供推論是否足以成為辯護理由。套用於是次港鐵打鬥事件,亦要等警方為雙方及證人錄完口供,以及環境證供,才能歸論到底是一方襲擊另一方,還是在公眾地方打架。

最佳處理方法:遠離施襲者

鄧稱,市民通常有一個誤解:認為如有人先郁手,還手就是合理。他認為最佳處理方法是遠離施襲者。如果避無可避,也應大聲叫喊及喝止施襲者,「引旁人關注,起碼有人見到,先可以做證,否則在暗角你話自衛還手都無人知」;即使出手自衛,只要制止對方繼續施襲則可,無須追打,「如果你連續打佢十幾二十拳,你都好難解釋係自衛」。

初犯可要求不提證供起訴及守行為

他指,在公眾地方打架屬刑事罪行,雙方無法私下解決,如入罪除可被罰款,最高刑罰可判監十二個月及留案底。但如果雙方都是初犯,過去無案底,案情不嚴重,以及傷勢輕微,他們亦可向律政司商討不提證供起訴及守行為,「不過這視乎律政司是否酌情,但不一定得」。

梁天琦與記者打架 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及守行為1年

本土民主前線的梁天琦早前與追訪他的《大公報》記者在太古港鐵站大堂打架,兩人最後亦被控以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案件在東區法院提堂,兩人最終亦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裁定各人自簽1000元擔保守行為1年,及支付堂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