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閃出馬路倘釀意外 律師︰男童司機均犯法 父母或涉疏忽照顧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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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上流傳多條車cam片段,拍攝到一名男童在各區馬路閃出並「擺甫士」,嚇得司機立即煞車,所幸未有意外發生。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男童的行為已違犯《道路交通條例》,將有機會被罰款2000元;若發生意外,駕駛者亦會被控「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兩者均需負上法律責任。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干犯《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行人所犯罪行」,將會被票控及被罰款$2000。根據當時情況,該名男童突然從草叢或路旁閃出,已經是對其本人及其他司機構成危險,恐釀成交通意外,所以男童有機會遭受票控及罰款。
陸提到,若駕駛者在男童閃出馬路後,收掣不及將他撞倒,駕駛者亦會涉嫌干犯「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或須負上刑事責任。陸解釋,即使是男童突然衝出馬路在先,並釀成意外,法庭亦會認為駕駛者是應該保持謹慎及專注,有責任避免撞到男童。陸偉雄指出,不論是男童或是駕駛者,皆不能避免其責任,兩者都有機會要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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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又指,若不幸發生意外,男童父母、監護人或當時男童的看管者將有機會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陸補充,任何人當時被委託看管男童,均屬其看管者,都有機會需負上刑責。
根據法例,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