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手記】除下豬咀!現在無燒煙 轉身槍聲響 前線的法與執法

撰文:張浩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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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至今已超過四個月,特首林鄭月娥在10月4日公布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在10月5日正式生效,禁止市民在公眾集會時蒙面。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表示,《規例》豁免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其個人人身安全理由,要蒙面在遊行集會現場出現的人士,當中包括記者。但昨日的經驗,卻告訴我不一樣的情況。
攝影、撰文:張浩維

昨日(27日)的示威行動由尖沙咀蔓延至旺角一帶,晚上時分,我在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近匯豐銀行的十字路口採訪,當時我站警察防線外,有一名頭盔背後寫有MAR HQ字樣(但沒有警員編號)的女防暴警察要求我除下防毒面罩,我上前展示記者證表示身分,該名女防暴警察道:「而家有冇『燒煙』?冇就唔可以戴面罩」。我隨即查詢:「我點知警察幾時會發射催淚彈?」站在該女防暴警察身旁的男防暴警察搭口說道:「我哋射催淚彈之前一定會舉旗,係你睇唔到或者影唔到姐。」

不足半小時,在附近先達廣場外的一段亞皆老街,便發生了我擔憂的情況。防暴警察後退時,有市民向警員投擲雜物,警員隨即轉身便發射多枚催淚彈,期間並沒有舉旗警示。

↓↓10月27日夜,旺角示威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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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常說,要依法辦事,所謂執法,是根據法例條文,執行該法例的意思,不容增減,《規例》上的條文並沒有寫上「只有在『燒煙』期間,記者才可以戴上防毒面罩」,前線警員卻以沒有「燒煙」為由,要求記者除下防毒面罩,除面罩的作用亦不是用來核實記者身分;警員聲稱在發射催淚彈前會舉旗警示,但卻在半小時內自打嘴巴。

或許,這次又是另一次「電光火石」之間,無法舉旗;或許前線執法警員仍未渡過對新例的「磨合期」,對法例有另一番的解讀;又或許,保安局局長不代表前線警員。

(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