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賄選案】為升副省級受賄行賄 前省人大副主任李文科囚16年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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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官場賄選案主角之一的遼寧省前人大常委副主任李文科,其涉嫌受賄及行賄一案周四(13日)在吉林通化市中院公開宣判。李文科不但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為當上副省長、省人大副主任,他更先後多次行賄,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罰款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42萬港元)。李文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據判決書指,李文科在1997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其擔任遼寧省農牧業廳副廳長、農業廳廳長、營口市市長、鐵嶺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提拔、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和項目建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在1997年至2016年期間,李文科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約3659萬元(約4171萬港元)。

李文科最終被判囚16年及罰款300萬元。(央視新聞)

遼寧賄選案方面,李文科在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遼寧省委推薦副省級領導幹部人選期間,先後為獲得推薦為副省長及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人選,給予多名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人民幣或美元現金,以及面值11萬元(約12.54萬港元)的購物卡,共計折合約186萬元(約212萬港元)。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文科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約342萬港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兼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300萬元(約342萬港元),同時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對其用於行賄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遼寧賄選案是指發生於2011年遼寧省常委換屆選舉和2013年遼寧兩會期間的拉票賄選系列案件,最終共計有多達數百名省人大代表及數十名全國人大代表被終止資格,更一度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數不足一半,無法召開常委會會議履行職責,要臨時進行補選。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