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公布專業投資者諮詢總結 指投資公司合伙老闆亦包括在內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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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投資者的定義一向為指有不足之處,證監會早前公開諮詢修定建議,今天發表諮詢總結。

今次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設下專業投資者的標準。

現時限於個人或與聯繫人共同開戶

現時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為,在指定時間內,個人或與有聯繫者即配偶、子女共同持有的戶口,或法團或合伙公司的戶口,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元。以及法團或會伙公司擁有總資產值不少於4,000萬元或等值外幣。

擴展至與他人共同帳戶及合資投資公司

這條件限於個人及有聯繫者共同帳戶,新的修例擴闊至非聯繫人共有帳戶,或由個人全資擁有的投資法團持有的投資組合,都用來計算個人是否達到專業投資者的總值限額。即是說,與他人合伙開投資公司或有共同戶口,投資組合超過800萬元,該等人士均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

證監會公布諮詢總結,建議擴大專業投資者的資格。(路透社)

專業投資者開投資公司 亦視為專業投資者

另外,專業投資者的種類亦擴闊,包含由一名或多名專業投資者全資擁有,並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法團,或全資擁有另一間合乎相關資格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就是說,本身是專業投資者,開的投資公司也會看成專業投資者。子公司是專業投資者,控股公司也會變成專投資者。

再者,修例亦容許根據法律或監管規定提交公開檔案,及由保管人發出證明書,例如由核數師或會計師發出證明書,亦可視為擁有專業投資者資格。

專業投資者開投資公司 亦視為專業投資者

另外,專業投資者的種類亦擴闊,包含由一名或多名專業投資者全資擁有,並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法團,或全資擁有另一間合乎相關資格子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就是說,本身是專業投資者,開的投資公司也會看成專業投資者。子公司是專業投資者,控股公司也會變成專投資者。

再者,修例亦容許根據法律或監管規定提交公開檔案,及由保管人發出證明書,例如由核數師或會計師發出證明書,亦可視為擁有專業投資者資格。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修改訂明專業投資者的規則,符合業界的最佳利益,可確保有公平的營商環境及貫徹一致地應用有關規例。有關修改將提供一致性和靈活性,並且更符合公司與客戶雙方的利益。」

修例需要提交立法會審議,預計將於2018年7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