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允企業同股不同權來港第二上市 必須符三大條件

撰文:區嘉俊
出版:更新:

港交所(0388)完成企業同股不同權的諮詢總結,決定設立新豁免安排,採用企業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中概股,也可申請來港第二上市,但要符合三大條件。

條件包括市值符合至少400億元的極高門檻,或市值至少100億元及最近一次年度會計收益為10億元;必須為「創新產業公司」;必須能證明發行人監管地的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整體符合若干的股東保障水平。

港交所指共有65份收回意見,當中7成原則支持企業同股不同權。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指,決定給予市場更多時間深入了解香港對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權人方面的監管方式,同時亦給予監管機構更多時間去監察現行《上市規則》第8A章下的制度是否如預期般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