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財通|業務發生地管理原則護投資者 內地護北向通合法權益

撰文:胡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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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金融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簽訂了《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諒解備忘錄》,以確保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有效運行、風險可控。

諒解備忘錄在「投資者保護」章節方面,各方同意以「業務發生地管理」為原則,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在資金跨境匯劃、理財產品購買及銷售過程中產生的投訴,按負責相關業務的銀行所在地,由當地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當地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處理。各方同意並指導三地銀行與跨境的合作銀行訂立投訴協調和轉介機制,確保投訴有明確負責單位跟進,以及為投資者提供便捷的跨境投訴渠道。

備忘錄亦提到,內地金融監管機構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平等原則,遵循內地法律制度,依法保護港澳投資者在「北向通」交易中的各項合法權益。香港、澳門金融監管機構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平等原則,遵循香港、澳門地區法律制度,依法保護內地投資者在「南向通」交易中的各項合法權益。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同意指導內地銀行加強投資者金融知識教育,宣傳「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做好產品的消保審查,認真審核投資者資質,履行好銷售適當性原則。香港金管局、香港證監會、澳門金管局同意指導港澳銀行加強投資者金融知識教育,宣傳「負責任的投資態度」理念,做好產品盡職審查,認真審核投資者資格,進行適當的信息和風險披露,並履行投資者保障措施及相關規定,以減少不當銷售風險。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與香港金管局、香港證監會、澳門金管局協商建立投資者保護監管合作機制,共同做好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投資者保護工作。

一方調查違法行為 需向境內外對口方通報

「執法合作」章節方面,各方應根據三地的法律和各自的法定權限,在跨境理財通的執法領域加強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各方同意建立信息收集和通報機制。一方如果對跨境理財通下的違法違規行為展開調查時,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案情需要的前提下,應向其境外及境內的對口方通報。

各方亦同意在法定職能和權限範圍內,並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量配合其境外對口方因執法原因而提出的取得信息請求。一方提出請求所獲取的資料,用途僅限於提出請求時所指明的目的。各方應確保所有有關資料保持保密。如一方欲將由另一方所獲得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或轉交第三方,須獲得被請求方的同意。

各方同意建立定期分享理財通統計數據安排

監管信息交流方面,各方同意建立定期分享跨境理財通有關統計數據的安排。有關統計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跨境理財通的銀行名單、合資格跨境理財通產品相關信息如合資格跨境理財通產品的銷售數據等,以及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總額度的使用情況等。

各方根據審慎監管原則作出合理評估後,在必要的情況下及時通知對方主管機構涉及跨境理財通的參與機構及產品的投訴事宜,以及涉及參與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一方應按照監管協助請求中列明的目的或協助請求所述用途,使用由對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一方提出請求所獲取的資料,用途僅限於提出請求時所指明的目的。各方應確保所有有關資料保持保密。如一方欲將由另一方所獲得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或轉交第三方,須獲得被請求方的同意。

各方同意建立信息收集和通報機制,在法定職能和權限範圍內,並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量配合一方因監管原因提出索取信息的請求。一方如擁有的信息有助於另一方履行其監管職責,或使另一方能夠履行其監管職責,即使另一方未提出請求,前者仍可主動提供或安排提供有關信息。一方如收到屬於另一方金融監管機構管轄的投訴,應及時向另一方轉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