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保監:銀行保險機構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撰文:劉紹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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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近日正式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共五章30條,包括總則、恢複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旨在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未雨綢缪、防患於未然,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有利於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意識,持續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

《辦法》亦指,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下同)及以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及以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中銀保監稱,辦法適用範圍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復和處置計劃所應考慮應對的「痛點」,並稱應堅持使用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辦法強調「自救為本」,有利於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範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