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配售活動訂明中介人建簿操守準則

撰文:張偉倫
出版:更新:

證監會在今年2月,有關就股權資本市場及債資本市場交易的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建議操守準則,及兼任保薦人的建議的諮詢。根據兼任保薦人規定,就首次招股而言,至少有一名包銷銀團主事人同事擔任保薦人,該保薦人須獨立於發行人。證監會公布諮詢總結,指出收到41份意見書,回應者包括業界組織﹑中介人﹑專業團體及個人,又指出藉釐清中介人角色,訂明他們在簿記建檔﹑定價﹑分配及配售活動中應達到的操守標準。當局指出有關建議獲廣泛支持。

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適用於參與創業板股份上市及配售的保薦人、包銷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的修訂將於2021年11月5日刊憲,並於2022年8月5日生效。

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表示,資本市場中介人在香港的集資活動中擔當主要角色。提高這些活動的透明度及促進其公平性和秩序,對發展穩健的資本市場而言至關重要。有關操守規定不但有助確保香港的規定符合全球監管標準及期望,亦能處理一些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