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40歲或以上津貼額高達2萬!附申請資格+流程
政府為了鼓勵40歲或以上人士重投就業市場,政府推出了「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予合資格人士,提供的就業津貼高達2萬元,即睇下文了解計劃申請資格,津貼金額,工作要求及申請流程!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申請資格
參加計劃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年滿40歲或以上
2. 參加計劃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僱工作或經營業務)
3. 可在香港合法受僱
4. 與僱主沒有親屬關係
5. 並非受僱公司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津貼金額
如申請人連續完成6個月全職工作可獲最高10,000元再就業津貼,連續完成12個月全職工作可再獲最高10,000元津貼,而兼職工作可獲半額津貼,津貼金額最高可獲20,000元。
*就計算合資格僱傭期而言,計劃下「月」的定義為30曆日。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工作要求
申請人的工作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的要求:
(1) 全職工作:連續性合約**受僱及每星期工作時數最少30小時
(2) 兼職工作:連續性合約**受僱及每星期工作時數少於30小時
(3) 合資格「散工」按非連續性合約受僱: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6小時,視作兼職工作;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不少於128小時,視作全職工作,而30天內不可多於5名僱主。
**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申請流程
合資格人士須於計劃推行期內,即202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期間經網上,親身或郵寄方式申請,而每位申請人只須登記參加計劃一次,並依照以下流程申請:
第一步|遞交申請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登記,或下載並填妥《參加者登記表》後,親身或經郵寄遞交紙本表格到勞工處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的服務點。參加者成功登記後會收到電郵確認通知,內有其登記資料及登記參考編號。如有需要,參加者亦可前往就業中心尋求協助。
第二步|尋找工作
參加者可經不同途徑尋找工作,包括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勞工處舉辦的招聘會及就業中心等,而參加者必須與僱主有直接僱傭關係。
第三步|入職後1個月內申報就業
參加者成功入職後1個月內,以《申報就業表格》向勞工處申報成功就業,而申報首份就業個案時需另遞交《參加者承諾書》及提交或出示工作證明,例如僱傭合約、工資紀錄、出勤紀錄或員工證件等。如未能提供任何受僱證明,僱主需在《申報就業表格》的第二部分簽署,協助確認參加者的受僱資料。
第四步|完成6個月或12個月的工作後申請津貼
參加者需在連續完成6個月及12個月的工作後,其後的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一/二期津貼,並須一同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工作證明例如工資紀錄、出勤紀錄、強積金供款紀錄或其他公司書面證明等予勞工處審核。如未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文件,須遞交含僱主簽署的《僱主聲明書》作為受僱證明,確認參加者的僱傭期。當勞工處確認遞交的資料為完整準確後,會以支票形式發放津貼。
*參加者須注意,每一期津貼在時限內皆需要遞交一份《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不可完成12個月工作後才一併申請兩期津貼。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轉工安排
如參加者中途轉工,參加者只要離職後的30天內重新入職另一份合資格的工作,先前累積的合資格僱傭期及其連續性不會受到影響。但如果兩份工作之間的中斷超過30天,合資格僱傭期的連續性將被視為中斷,參加者需重新計算合資格僱傭期。
無論合資格僱傭期是否曾中斷,參加者須就每份新工作於入職後1個月內以《申報就業表格》向勞工處申報。未有在指定限期內呈報的就業個案將不能用作申領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