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法|上法庭不等於毀前程——「簽保守行為」是什麼?

撰文:梁漢威
出版:更新:

漢法|梁漢威律師專欄

簽保守行為 (Binding-Over Orders) 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法律處置方式,既不是定罪,也不是刑罰,是一項預防犯罪的法律措施。被告人須透過擔保方式 (以自簽形式或由其他保證人擔保),向法庭承諾在不超過三年的擔保期內,遵守法紀及保持行為良好,如被告人違反承諾,法庭可命令被告人繳付法庭指定的擔保金額,及將被告人監禁六個月。簽保守行為的最大好處,是不會留有刑事定罪紀錄 (俗稱「案底」)。

簽保守行為源自英國

高等法院於處理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HCMA 802/2002 HKSAR v Lau Wai Wo】時指出,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簽保守行為命令的權力,源自英國的《1968年太平紳士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1968),現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I條行使。

在刑事程序上,被告人被刑事起訴後,由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以書信形式向律政司申請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如律政司同意,並在法庭上得到法官批准後,被告人在公開法庭上承認有關的案情及表示同意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以換取控方撤銷控罪,最後法官會命令被告人於一個年期內,不可以做法庭指明的行為,否則法庭可命令被告人繳付法庭指定的擔保金額,法官通常亦會下令被告支付堂費。

舉個例子,一名被起訴普通襲擊的被告人獲得法官批准以簽保守行為時,法官有可能會命令被告人於12個月內不可干犯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相關的罪行,否則被告人須繳付$1,000擔保金。

律政司考慮七大因素

在刑事案件涉及初犯者及罪行輕微,加上被告人承認本身過失而沒有被定罪,律政司會考慮簽保守行為,以保證該人會依照具體條件遵守法紀及/或保持行為良好。法庭必須認為,根據事實可恰當推斷會有風險,被告人日後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被告人必須獲得通知有關的處理方法。如被告人沒有辦理擔保手續或違反擔保條款,可被控藐視法庭。

律政司在收到被告人的代表律師申請簽保守行為的申請後,律政司會根據《檢控守則》第 10.7 段作出考慮。而律政司決定是否同意被告人簽保守行為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2)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毫不相稱;

(3)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

(4)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

(5) 受害者的意見;及

(6)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因此,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向律政司作出申請時,會就上述的考慮因素作出陳述,也要向律政司提供有關被告人的個人及背景資料、求情信、醫療報告等,以增加成功申請的機會。

簽保守行為真實案例

常見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罪行通常嚴重性較輕,包括:

(1) 盜竊 (例如涉及物品價值不高的店鋪盜竊);

(2) 普通襲擊;

(3) 刑事毀壞;

(4) 在公眾地方非法打鬥;

(5)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

(6) 管有危險藥物 (例如管有少量大麻花);及

(7) 管有第一部毒藥 (例如管有少量含昔多芬的藥物, 即「偉哥」) 等等。

以下是三宗真實的案例:

1. 醫生店鋪盜竊案 【WKCC 5982/2025】:46歲男醫生涉於超市盜竊價值逾215元的食物,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裁判官下令被告人須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與不誠實相關的罪行,及繳付1,000元堂費,被告人不留案底。

2. 婚禮服務公司涉商品說明條例案【KTCC 2127/2024】:婚禮公司涉嫌向顧客聲稱草地婚禮場地可供車輛直達,但無透露通往該處的車路為不對公眾開放的渠務署維修通道,涉事婚禮公司和4名職員共被控31項就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控辯雙方達成協議,其中一名被告人獲裁判官彭亮廷批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處理其兩項控罪,另須支付500元訟費,其間須保持行為良好,不得干犯《商品說明條例》罪行,被告人不留案底。

3.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案(俗稱「虐兒罪」)【ESCC 2571/2025】:被告人C.S.F.是一名商人,涉嫌於2021年在西摩道住宅,4度用網球拍套及間尺等打兩名當時約8及6歲的兒子,原被控4項「虐兒罪」,在律師代表被告向律政司作出陳述後,律政司同意此案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故下令被告人簽保守行為3年,被告人不留案底。

留有刑事案底是很嚴重的事,對個人甚至家人的前途有着深遠的影響,因此,在面對刑事檢控時,必須考慮是否有機會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梁漢威律師是梁漢威律師行創辦人,在刑事訴訟方面擁有豐富經驗。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專欄精選不同範疇專家,豐富公共輿論場域,鼓勵更多維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