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支聯會案的法理關鍵——挑戰國家根本制度即屬違法

撰文:律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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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專欄|羅天恩

備受關注的支聯會案日前作出裁決,三名法官指出該組織「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違反了2018年修正的《憲法》,而《憲法》是《基本法》母法,不得牴觸;裁定相關被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本案一項核心法律問題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與《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稱由《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之間的關係。法庭根據現行《憲法》第1條裁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既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便是社會主義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在《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語境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煽動他人作出有關行為,則可依第23條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詞第71至76段)。

中共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

這項裁定具有清晰的憲法基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中國歷來憲制文件中的表述,經歷了由革命歷史、統一戰線及政治實踐,逐步發展為明文憲法原則的過程。理解這段歷史,有助說明法庭為何把黨的領導視為現行根本制度的一部分。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其序言把新政權界定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政權,並列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及各人民團體等方面的代表組成。嚴格從文本而言,《共同綱領》未有以獨立條文宣告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也沒有使用中國共產黨是領導核心的表述。黨的領導主要透過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統一戰線的形成,以及中國共產黨在建國過程中的實際地位體現。

1954年《憲法》首次在正式憲法中明文提及中國共產黨領導。其序言指出,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取得1949年人民革命的勝利,並說明建國鬥爭形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這些表述既確認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過程中的歷史作用,也確立其在統一戰線中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當時仍然載於序言,正文的總綱及國家機構部分則集中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的組成和職權。

否定中共領導動搖核心根基

現行《憲法》於1982年制定,並以1954年《憲法》為重要基礎,重新建立較為完整的國家機構和法制架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國家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中國共產黨領導主要在序言中表達。序言確認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取得的,並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套表述延續了1954年《憲法》的歷史敘述,同時確立中國共產黨對國家未來發展的持續領導地位。

2018年修憲構成另一個重要轉折。修正案在《憲法》第1條第2款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中國共產黨領導由現行《憲法》的序言進一步進入總綱,並在文本結構上與「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項規定直接相連。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在修憲說明中指出,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也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有關修憲從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出發,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出規定,目的在於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韓大元教授亦從體系解釋出發,認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否定黨的領導將會消解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根基,因而在本質上構成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否定和破壞。

修憲權存在界限不能動搖國本

在此基礎上,控方主張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不能經由合法程序予以修改。即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也無權作出這項修改。因此,在現行憲法秩序內,不存在任何可以合法地終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途徑。這項主張可以從修憲權具有隱含界限的理論中獲得支持。

按照中國法學界有關修憲權具有界限的學說,修憲權不能動搖國本,社會主義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憲法基本原則均構成修憲權的實質界限。中國共產黨領導既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取消黨的領導便會使社會主義制度失去《憲法》明文確認的本質屬性,也會改變現行《憲法》的根本身份。

另外,根據《憲法》第62條,全國人大擁有修改現行《憲法》的職權,第64條則規定提出及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兩項條文均沒有授予全國人大廢棄現行《憲法》的根本性質、重建國家的憲制身份,或者另行創設一套性質不同的根本制度的權力。《憲法》序言及第5條要求所有國家機關、政黨和社會團體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行使修憲權時,同樣受到這些規範約束,因此也不能淩駕於《憲法》的原始制憲權之上。

本文認為,修憲權有限說在中國憲法理論上具有成立的基礎,中國共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其憲制地位已由現行《憲法》明文確立。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對其作出根本改變便可能超越修憲權的界限,涉及以重新制憲取代現行憲法秩序。因此,法院在支聯會案裁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為《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其決定既符合修憲權有限說,亦合憲合法合理,值得香港社會支持。

作者羅天恩是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城巿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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