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支聯會案「情節嚴重」 依法處罰符合合理預期

撰文:律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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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羅天恩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9月11日判刑,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分別被判監七年、五年兩個月及七年三個月。細讀判刑理由,法庭沿用既有判例確立的量刑方法,從確定起點、處理一般加減刑因素,到審視法定特殊減刑條件,每一步均有法律依據,符合社會對依法懲治犯罪、公平處理被告的合理預期。

依法確定量刑起點

本案採用的四步量刑框架,源自終審法院在2023年呂世瑜案中確立的原則。第一步,是在適用的量刑幅度內確定起點。《香港國安法》第23條將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分為兩級,「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法庭須先判斷案件的嚴重程度,才能在相應幅度內選取量刑起點。

如何判斷「情節嚴重」,已有馬俊文案及呂世瑜案可循。法院須審視犯罪行為、實際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並考慮案發時的社會背景、煽動手法、規模、次數及受眾。有否涉及暴力是相關因素,但不能單憑沒有暴力,便認定案件必屬「情節較輕」。本案引用的潘榕偉案亦說明,煽惑罪容許法律在被煽惑的罪行發生前介入。有人受煽惑而犯事,可以加重罪責,但煽惑未奏效,並不因此自動減輕罪責。

本案法庭明確考慮了沒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未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以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實際妨害等情況。同時,法庭指出,涉案行為持續14個月,透過多種活動及社交平台反覆傳播;「支聯會」及相關被告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動員能力,活動接觸不同年齡層。衡量上述因素後,法庭將案件列為「情節嚴重」,並以7年半,作為三人的共同量刑起點。

這項評估仍須遵守不具追溯效力的原則。判刑理由重申,被告受罰所依據的是控罪期間的犯罪行為。法院可以考慮與罪責相關的整體背景,但須根據被定罪的控罪判刑,不能把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另作犯罪處罰。

衡量一般加減刑因素

第二步,是根據相關加刑和減刑因素調整起點,並在適用幅度內釐定暫定刑期。法庭認為,三名被告作為「支聯會」常委及主要行事者共同行動,罪責基本相同,因而在相同起點上,分別考慮各人適用的減刑因素。

何俊仁因認罪獲扣減22個月。法庭按照既有認罪減刑判例,考慮他在交付及排期後才表示認罪,並於開審當日正式認罪,因此沒有給予三分之一的全額扣減。認罪時間影響扣減幅度,本來就是香港刑事量刑的既定做法。

法庭亦考慮李卓人及何俊仁多年的公共服務,在衡量其過往刑事紀錄後,仍各給予3個月扣減,並明言不把各被告的刑事紀錄視為加刑因素。此外,因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審訊時間及公帑,加上各方無法預計的審訊延期對被告造成心理壓力,三人再各獲3個月扣減。

按上述一般減刑因素計算,李卓人的90個月減至84個月,何俊仁減至62個月,鄒幸彤減至87個月,全部仍在5至10年的適用幅度內。這些扣減各有事實依據,亦清楚展示法庭如何在相同罪責的基礎上,反映個別被告的不同情況。

第三及第四步,是判定是否涉及第33條,以及在第33條適用時,判定暫定刑期可作多大程度的扣減。由於本案不涉及第33條,因此前兩步得出的刑期成為三人的最終刑期。

大眾對司法的合理預期,應當是同類案件適用同一套原則,刑罰反映罪責,而有根據的減刑因素得到考慮。「支聯會」案依循既定步驟,先在法定幅度內確定起點,再處理一般加減刑因素,繼而確認特殊減刑條件是否成立。各人的刑期及其差異,均有可以檢驗的理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本案量刑方法一貫,結果符合大眾合理預期,也體現法律實施應有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

作者羅天恩是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城巿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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