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觀點】倡「動物保護」立法 增設動物警察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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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則虐畜新聞再次牽動港人心弦。一頭成年白色雄性銀狐犬,4月4日疑被男主人帶上長沙灣昌暉大廈天台掟落街斃命,其後更遭證實銀狐犬正是3月31日被警方從維港救起的墮海狗隻。警方救起銀狐犬後於4月1日歸還予主人,怎料四日後再次發生慘劇。香港時有發生虐畜事件,不少事件駭人聽聞。香港討論動物福利議題已超過十年,有關部門不應再懶政,修訂動物保護條例刻不容緩,警方也應考慮增設動物警察。

小白生前照,圖為愛護動動協會發言人向香港01證實,今次遭掟落街的銀狐犬,為上周六(3月31日)被警方救起的墮海狗隻。(香港警察FB圖片)
人類對待動物的方式,並不是孤立的一件事,而是人類對弱者、異類施加暴力滿足一己需求的慣性模式之一例。
錢永祥(台灣中研院政治哲學學者)談動物倫理

《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過時亟需修訂

動物是有生命的個體,香港虐待動物事件屢屢發生,雖有法例規管,但法例被詬病過時。針對如銀狐犬事件,適用的法例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它以一個世紀前英國1911年的動物保護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 1911)為藍本,列明殘酷對待、疏忽照顧、用體積過小的籠子困住動物、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等均會觸犯法例,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20萬及監禁3年。

但英國已於2006年以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取代該法例,而香港除了在2006年提高罰款外,一直未有進行重大修正。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韋凱雯(Amanda Whitfort)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福利部副總監侯安娜醫生(Dr. Fiona Woodhouse)曾於2010年共同撰寫《香港動物權益法例檢討》,指出英國政府在2006年修法時,承認舊法例存在包括法例本質、罪行有限、保護模式過時、規管不足、執法不足等五大缺陷,而香港全面繼承舊法,在科學和動物權益的概念上未能跟隨英國與時並進。包括最基本的法定概念「殘酷行為」定義有限,使得如踢、打等虐待動物行為才能適合法例內容,而並未包括切除聲帶、除爪、斷尾等同樣惡劣的行徑。

而實際操作的法例判罰上,自2014年起,警務處及漁護署接獲有關懷疑虐待動物的舉報或投訴個案,每年超過二百宗,但不是每宗投訴都被確認為虐待動物。最終成立為虐待案例並被檢控的,2014至2017年共有65人,判刑最重的是2013年(2014年判罰)觀塘順天邨花貓阿Miu遭「當波踢」虐殺事件,兩名男被告因殘酷對待動物罪成被判囚1年4個月。多個動物團體批評恫嚇力度不足,犯罪成本過低。

虐貓事件頻發,保護動物人士呼籲政府立法禁止虐待動物。(視覺中國)

倡設完整《動物保護法》 立法宗旨在防範於未然

反觀歐美等國家,動物保護已不僅在於防止「虐待」,而是提升到講求維護動物權益及福利的層次,包括立法規定主人照顧、保護動物的責任。英國修法,法律名稱從「保護」變為「福利」,就可見其理念變化。以「福利」為導向的法例修訂,重點在於向負責照顧動物的人引入「謹慎責任」,規避預料會發生的傷害行為,如果動物照顧者沒能確保其飼養動物的福利,即可被檢控。

狗狗Bagel曾被虐待,它後來被愛心人士收養,得到良好照顧之餘,也為收養者帶來歡樂。

而香港現時涉及動物福利和管理的法例太過零碎,散列於不同法律條文之中,除《殘酷虐待動物法》之外,還有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貓狗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等,各有過時內容。而香港社會對於動物售賣中出現的虐待行為、當局處理流浪動物的手法(如「人道毀滅」)等都早有聲討。對比歐美,香港不僅在動保理念上罕見進步,從整體來說,更明顯缺乏統一的動物保護法例,導致查閱困難,混淆不清,亦令有關部門難以準確執法。而政府對於動物權益及動物福利欠缺遠見,將政策散落至食環各部門,將動物保護與衛生、食物放在同一層次,實是落後。

可見,短期來說,現時的動物保護相關法例亟需修訂,刻不容緩。但長遠來說,香港需要一部統一、完整、防範於未然的《動物保護法》,如此才可令「動物保護」從動物肉體至精神都能全面覆蓋,而不是等到出現了極端殘酷事件才事後撲火。

增設動物警察成本不高 警方應負起責任

現時警務處、漁護署及愛護動物協會有合作推動「動物守護計劃」,沒有動物警察,但有「義務動物督察」,隸屬於志願機構「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然而,他們畢竟只是義工,沒有法定權力,連索取某座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都有困難,對於保護動物權益,作用有限。

關注動物權益人士曾到法院門外示威,要求成立動物警察。

警方長期以現時措施足夠、而警方「人手不足」為理由拒絕設立動物警察,顯然沒有積極思考警方應負的責任。曾有動物保護人士指,參考台灣新北市設「動物保護警官」的經驗,香港700萬人口只需約60名動物警察,對香港警隊的負擔並不算沉重。假如不想增加人手,也可以從現職警員中以自願性質招募,參考現時警隊內「第二志願任務」如談判專家、搜索隊的編制,培養一批平日如常工作、但在發生虐畜案時可履行動物保護的第二責任(secondary duty)的動物警察。可見,警方不是不能做,只是不願做,令人失望。

保護動物權益,立法、執法、公眾教育,各持份者都應負起責任。長遠來說,公眾更可討論、反思動物倫理與道德進步的關係。而在討論這一宏大議題之前,首要的,是不應玩樂生命,或將人類情緒洩憤於弱勢生命身上;否則,人就已經淪喪了基本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