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奴隸】販運人口賣淫判監少於一年? 政府須全面立法打擊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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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2016年起被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列入第二類觀察名單,與伊拉克、巴基斯坦齊名,表現甚至劣於阿富汗、印度、越南等地。今個星期,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梁繼昌等在議會內質疑政府打擊人口販運不力,需要全面立法,但政府堅持指現行法律框架足以全面打擊《聯合國巴勒莫議定書》﹙下稱《巴》﹚所定義的人口販賣罪行,毋須多此一舉,認為香港人口販賣情況「並不普及,亦非常見」。但是,據不少民間團體調查顯示,本地人口販賣情況嚴重,全面立法刻不容緩。

不少性工作者是人口販賣下的受害者。(Getty Images)

港府人口販運定義狹窄 無法全面打擊罪行

保安局回應郭榮鏗和梁繼昌議員的質詢時指出,雖然本地沒有單一法例專門針對販運人口,以及並不受制於《巴》,但香港紥實的法律框架有效打擊販運人口活動,法例亦已涵蓋《巴》內所界定屬於「販運人口」的行為,而且具有執法上的靈活性,不需設立單一法例打擊有關罪行。但事實上,香港現行法例並不能全面包括《巴》中所定義的人口販賣罪行。香港已有相關條例包括:

不過,反觀《巴》中定義的人口販運,則為「為剝削目的而通過威脅、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脅迫、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欺凌弱勢,或給予或收受款項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該人可控制另一人),以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口;而剝削應至少包括使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以及勞役或摘取器官」,覆蓋範圍明顯較廣,包括現行香港法例沒涵蓋的強迫勞動、摘取器官等剝削行為,顯然能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有關部門缺乏執法意識 難見打擊成效

受害者因被賣至外國強制勞動而無法與家人團聚。(美聯社)

另外,所謂保有執法靈活性亦只是藉口。香港早在2010年便已經成立一個由保安局領導的「跨部門打擊販運人口工作小組」,加強執法策略,小組成員包括香港海關、律政司、入境事務處、勞工處、香港警務處和社會福利署。但是,2016年一宗涉及一名巴基斯坦男子的人口販賣個案可證跨部門合作未見成效。該男子來自巴基斯坦農村,2007年時被人以4,000港元月薪引誘至港工作,工作期間常遭僱主毆打,曾向警方、入境處、勞工處求助不果,但部門人員竟指此事與該部門無關,可見跨部門合作不力,相關人員亦欠缺對人口販賣罪行的執法意識。更甚者,人口販賣問題複雜,涉及多種罪行。英國上議會議員Ian McColl律師表示,以賣淫、強制勞動起訴人口販賣罪行,將無法反映受害者的現實情況,照顧其法律需要。

此外,目前的販賣人口判刑亦或需要重新審視量刑標準。據《人口販運問題報告》2017年調查顯示,本港在該年只有5宗涉嫌販運人口賣淫的起訴,當中只有3人被判監多於一年,顯然無法反映罪行的嚴重程度。參考打擊人口販運政策行之有效的地區,包括連續八年被《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列入第一類名單的台灣,其人口販賣判刑與嚴重刑事罪行如強姦等相約,方能有效阻嚇犯罪團體。

五一勞動大遊行中有團體要求全法立法,惜政府未有理會。(鄧倩螢攝)

雖然香港政府持續推出措施以冀預防和打擊人口販賣罪行及保護人口販賣受害者,但相關措拖只是治標不治本,目前的法例並不足以全面打擊人口販賣罪行,政府須積極考慮全面立法,並重新審視量刑標準,方能保障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