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劉淑儀倡立例規管劏房 適足居所每人6.5平方米就夠?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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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2016年「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人士」報告指,本港約有27,000個單位被改建成92,000間劏房,住有約30萬人,當中約28%為二十五歲以下青年及兒童,而每間劏房平均住戶人數為2.3人,人均居住樓面面積中位數僅為約5.3平方米。多年來劏房只受建築及消防的規限,本周三(28日)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於會上提出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條例的議案。
現時不少劏房的間隔、防火設施等均違反法例,但其為輪候公屋人士提供租金低廉的住所,或許因為如此,政府未有大規模取締。然而,住戶的生活質素卻得不到保障,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適切的居所,規管劏房或只是短期舒緩措施,過渡性房屋更無助從根源上解決住戶的困境。長遠而言,政府應建造更多適切的房屋,並以福利津貼、訂立租務管制等配套措施,保障市民的住屋權。

議員倡規管劏房 深圳將立例禁絕板間房

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指政府將增加過渡性房屋供應,並容許改裝整幢工廈為過渡性房屋,相信本港會出現不少以分間樓宇單位形式出租的過渡性房屋,但現時的《建築物條例》未能全面地規管劏房的工程安全,故促請政府參考英國《2004年住宅法》(Housing Act 2004),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的議案,設發牌制度規管營辦,並就單位的設施、居住人數及面積訂立標準,以確保住戶的居住環境舒適及安全。

(來源:Landlord's Guide to Amenities and Facilities for Houses in Multiple Occupation)

事實上,深圳市亦將於下月23日對《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條例規定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另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並提出不得改裝板間房出租。

劏房的規管在本港亦非新鮮事,《床位寓所條例》早已於1994年制定,如任何居住單位內有12個或以上出租作單人住宿的床位,必須申領牌照,目的主要是監管床位寓所的消防及樓宇安全和衞生,以確保住客的安全。現時住宅劏房則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電力條例》、《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等,工廈劏房因未能符合屋宇署標準,當局稱一直有執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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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質素須受保障 過渡性房屋非適足居所

在2018年9月底,約有150,200宗一般公屋申請,以及約117,500宗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劏房是不少家庭的容身之所,而建成環境不容易被改變,在租金低廉的住所供應仍然緊張之際,取締劏房並非一朝一夕的事,但市場上部分劏房的安全及環境衛生着實危及住客的身心健康。「01觀點」已多次指出政府應盡快加強規管住宅的質素,如訂立「最小居住面積」、「最低居住標準」,讓市民的生活質素得到保障。

當然,無論是英國所規定的最少人均6.5平方米,或深圳的6平方米,都非適切居所應有的面積,劏房的平均居住面積遠底於公屋標準,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適切的居所。但如議員所言,新建或改裝的過渡性房屋或以分間樓宇單位形式出租,即最終只淪為新一批劏房,過渡性「安置」未能獲得適切居所的市民,反映政府並無針對市民住屋需要的核心,以劏房作過渡性房屋無助於從本質上改善居住質素,政府亦不能繼續以此迴避房屋問題,以及低下階層的迫切的住屋需求。

公營出租房屋及資助出售房屋供應不足,據運房局最新預計,未來5年房委會有約9.75萬個公營房屋單位落成,當中包括約7.29萬伙公屋和綠置居及2.46萬個資助出售房屋單位,連同房協提供的單位,總公營房屋建屋量有100,800伙,但公屋及資助房屋的建屋量遠低於長策目標分別25%及35%,亦低於長策的每年平均目標。

本港不乏土地,港人卻屈居於狹小的籠屋、劏房或板間房,要改變房屋困局,還看政府的決心。在加強規管劏房的同時,政府應從根源入手,配合土地規劃,建造更多適切的房屋,並以福利津貼、訂立租務管制等配套措施,多管齊下改善市民的居住條件,長遠助房屋市場及供應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