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須改守則 刑事檢控臻獨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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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不起訴前特首梁振英的決定,引來「放生」批評。真相如何,外界未必有足夠資料稽考。但肯定的是,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獨立形象,在社會大眾心目中已受動搖。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一(1月28日)討論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司長鄭若驊應三管齊下,撥亂反正。

刑事檢控向來都是敏感的。在英國,負責刑事檢控的檢察總長即使通常不出席內閣會議,以示避嫌,但仍然被視為有角色衝突。2008年英國檢討檢控政策,指出檢察總長作為內閣大臣,不宜兼備政治及司法獨立的雙重性質。當局及後公布《總檢察長與檢控部門之間的守則》,明文規定一般的刑事檢控由檢控部門負責,只有涉及國家安全的例外情況,總檢察長才可參與。

一、刑事檢控權下放予專員

回看香港,律政司司長不只是政治委任,亦是行政會議成員,參與政府日常的決定。律政司卻沒有明文規定,司長如何下放權力予刑事檢控專員,換言之司長是刑事檢控的真正負責人。為重建社會的法治信心,此安排必須修改。正如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的意見書建議:若非特別例外,將刑事檢控的決定權交予刑事檢控專員,向社會大眾彰顯其獨立性。

再者,《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所指的是律政司這個部門,而非單指律政司司長個人,將刑事檢控的大權繫於一名政治委任官員身上並非必然。

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前特首梁振英,司長鄭若驊被批評缺乏有力解釋。(林若勤攝)

二、明文規定諮詢獨立意見的準則

然而,大律師公會的意見仍不足夠。因為不論是律政司司長或刑事檢控專員「拍板」,若果案件像UGL案那般政治敏感,最後決定仍可能引起外界疑慮。刑事檢控專員作為政府官員,及律政司司長的下屬,能否不偏不倚地看待前特首、前政務司司長這類重要官員,社會不無顧慮。

因此,當局有必要檢討現時機制。例如「01觀點」曾提出,凡涉及前政府高層的案件,應徵詢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不論如何定義「高層」或「政治敏感」,律政司應制訂避嫌準則,並載於現行的「檢控守則」。

目前律政司的尋求獨立意見準則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在UGL案後,鄭若驊可辯稱尋求外援並非慣例,又謂涉及律政司人員的案件方會尋求獨立意見。但事實上,律政司2003年不起訴時任財政長長司梁錦松、2006年不起訴退休法官王見秋、2015年起訴前特首曾蔭權,均曾諮詢獨立法律意見。若要杜絕「搬龍門」這種人治觀感,律政司必須將準則載入檢控守則。

再者,刑事檢控的權力縱在律政司,但2008年的RV訴入境處案中,法官夏正民指出律政司的檢控決定須基於獨立評估,而非遵從政治指示,意味刑事檢控的決定有可能被司法覆核。若檢控守則列明尋求獨立意見的準則,若有人挑戰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法庭亦有政策指引可參照。

資深大律師梁卓然於2017年12月獲委任為刑事檢控專員,但至2018年1月才正式刊憲。(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三、完善刑事檢控專員的任命機制

第三,檢控權力既要交予刑事檢控專員,當局亦須進一步完善專員任命機制,確保獨立。

若有刑事檢控專員出缺,目前的做法是展開內部晉升暨公開招聘工作。上任專員楊家雄在2017年卸任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主持遴選委員會,同年12月委任時任副專員梁卓然接棒。然而事隔一年多,政府至今年1月才刊登憲報,公告特首林鄭月娥批准委任一直署任的梁卓然,引起外界疑問。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出,梁卓然的任命比起以往的薜偉成、楊家雄等需時久,當局卻沒有合理解釋,認為委任和確認刑事檢控專員的機制不透明。

固然,單憑任命需時較長,難以有實際推論。但刑事檢控專員是重要的職位,加上律政司司長應將檢控大權下放予專員,其委任機制必須完善及更公開透明,方能令社會大眾對《基本法》第63條有信心——「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