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改革|四級處分填補漏洞 「醫醫相衞」疑慮未除

撰文:01主筆室
出版:更新:

近年多場醫療悲劇,不斷揭露醫務委員會(醫委會)的監管失效,促使特區政府再次提出修訂《醫生註冊條例》,包括改組醫委會、優化申訴程序、即時除牌干犯嚴重罪行醫生,冀能改革醫委會以更有效履行法定職能。相較往屆政府,醫務衞生局已經邁出重要一步,但「醫生」群體在醫委會的關鍵決策上依然享有主導權和龐大影響力。

「醫醫相衞」一詞早在1999年出現。當時瑪麗醫院一名醫生在切除瘜肉手術期間打電話,及後病人腸穿,但經醫委會聆訊裁定醫生並「無專業失德,亦沒有疏於職守」,從此點燃社會對醫生「自己人查自己人」的不信任。2001年,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醫生註冊條例》以增加「業外委員」,但在政治紛亂和業界抵抗之下,政府也要妥協調整,直到2018年才獲立法會通過。修訂之後,新增四名「業外委員」,但「醫生委員」仍佔據四分之三的席位;時至今日,醫委會不但持續發生裁決不公風波,而且屢被揭發拖延處理申訴案件。

去年10月,自2010年就提出醫療失誤投訴的「雙非子腦癱案」,苦候15年後突然遭醫委會以「案件拖延太久為免對被告不公」為由終止研訊,再次引發公眾質疑。輿論壓力之下,醫委會宣布重啟研訊,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則表態要檢討法例;及後申訴專員公署主動介入調查,揭發醫委會權責不清、效率低下、監督失靈,直指港府應該擔起監督角色。

事隔九個月,6月26日,醫務衞生局提出修訂《醫生註冊條例》,主要有三大重點:第一,增加三名「業外委員」,使其佔比由25%提高至31%;第二,優化申訴處理機制,將「初步偵訊委員會」和「研訊小組」分別重新命名為「醫務調查組」和「醫務審裁團」,規定五名組員和五名團員中至少有三名由政府委任而獨立於醫委會的「獨立審裁員」;第三,設立四級處分安排,包括即時停止干犯嚴重罪行醫生的行醫資格,並取消緩刑。

相較於舊制,「四級處分安排」可謂最大亮點,而「即時除牌」更是一大突破。以往即使有醫生被法庭裁定重罪,仍須待醫委會另行召開紀律研訊才能除牌,造成了定罪後仍可繼續執業的「空窗期」;更離譜的是,多數醫生最終並不會被裁定「停牌」,即使停業通常只是寥寥數月,而且很多時候都會獲得緩刑。例如曾於2009年因非禮15歲女病人而被判入獄九個月的醫生羅仲康,出獄後因為醫委會遲遲未有展開聆訊,竟在私家診所執業了超過一年。儘管他及後被裁定「專業失當」而停牌一年,但獲緩刑三年,等同放他一馬。

可喜的是,新制填補了「空窗期」的漏洞,也杜絕了「緩刑」的可能性。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判處三年或以上刑期的醫生,將被即時「永久除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判處三年以下或干犯嚴重暴力/性罪行的醫生,則是即時「有時限除牌」,須待三年之後才可申請復牌;至於干犯與行醫相關罪行並被判處監禁的醫生,屬即時「有時限停牌」,直到完成紀律程序或聆訊程序就可復牌;還有罰則最輕的「有條件執業」,須在指定時限內完成進修課程。不過,當局未有交待區分後兩者的具體準則,難免令人疑慮:若在判處大部分醫生「有條件執業」,和以往的「緩刑」又有什麼區別?

另外,在改組委員方面,儘管「業外委員」佔比有所提升,但政府始終以「專業自主」為由拒絕關注團體提出的「五五開」建議,使得「醫生委員」仍佔近七成,也即「醫生」群體在醫委會的主導地位仍然不變,難以受到有效制衡。再者,儘管新增「業外委員」由政府來物色,但仍是醫療專業人士,恐怕難以消解公眾對於「醫醫相衞」的長期疑慮。

「專業自主」固然無可厚非,然而,「專業判斷」與「裁決公正」,從來不是同一回事。醫委會處理投訴時的裁決判斷,本質上具備司法功能,涉及公平、程序正義和公眾利益,並不必然需要醫生主導。況且,當醫生與被投訴者共享相同的訓練背景、職業文化和利益關係,裁決時反而可能存在無意識的共情。事實上,不少專業領域的紀律監管機構,例如會計師公會的調查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中,業外人士人數已經超過半數。

還有,在申訴機制方面,改名後的「醫務調查組」和「醫務審裁團」均要求由過半數「獨立審裁員」組成——相較以往而言,確實較為「獨立」了;然而,有關調查和裁決的所有功能仍然集中在醫委會的架構之內,並不是真正分拆予獨立的第三方。另外,儘管「獨立審裁員」將由政府委任,但280名委員當中本身就有110名醫生,換言之,「醫生」群體仍然極有可能在「調查組」和「審裁團」當中佔據多數,即業外人士無法實現有效制衡。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表明,是次修訂是對症下藥,「推進更透徹、更有針對性的改革,令相關法例和專業規管制度與時並進,支持醫委會更有效履行各項法定職能,達至『行公義,守專業,護社群』的使命」。我們鼓勵政府更進一步破除利益藩籬。「行公義」既然排在「守專業」之前,就是要求醫委會履行當局賦予的行業自管權利,為社會匡扶正義,而非將維護行業利益。「專業自主」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社會賦予的信任。當一個行業無法有效自我監管、無法贏得公眾信任時,它就失去了繼續享有這項特權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