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同志公務員獲判勝訴 就是平權的勝利?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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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性入境事務主任,與其男伴在新西蘭結婚後,由於不獲港府批准享有已婚公務員的福利,於是提出司法覆核,獲高等法院裁定勝訴。雖然有同志組織認為今次是香港同志平權的一次勝利,惟法院的判決實有一些令人難以理解的法理疑問,港府應積極考慮上訴。同性戀平權在原則上雖值得支持,但背後實涉及複雜的價值觀與法律糾結,不宜輕率而為。

申請人梁鎮罡為爭取同性平權而入稟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他與其同性伴侶Scott Paul Adams在2014年4月在新西蘭正式註冊結婚後,向港府申請已婚公務員的福利,卻不得要領,最終他申請司法覆核。

平權值得支持 判決卻應商榷

首先要強調的是,香港作為一個現代化、文明、多元的社會,對於同性戀者應予尊重,同志平權在原則上亦值得支持。但對於有同志組織認為,今次判決是同志平權的一次勝利,這個說法值得商榷,因為今次法院的判決,有兩個令不少市民難以理解的法律觀點。

法院一勝一敗的判決,出現公務員事務局要承認同性婚姻關係、稅局卻可否定,兩個南轅北轍的處理辦法。與其說是次裁決為同志平權邁進一步,不如說法院的決定帶來更多疑問。(資料圖片)

其一,判決並非全面的勝訴。其實今次訴訟涉及兩項事宜,法官雖指,若政府因為申請人的性取向,而不能獲得已婚公務員及其配偶的福利,例如醫療及牙科福利等,是屬於歧視;但與此同時,申請者提出覆核同性婚姻未獲稅局准許兩人以婚姻關係合併報稅的問題,法院卻裁定申請人敗訴,指《稅務條例》指明婚姻是一夫一妻。

這一勝一敗的判決,結果就出現公務員事務局要承認其同性婚姻關係、稅局卻可否定其同性婚姻關係,兩個南轅北轍的處理辦法。與其說是次裁決為同志平權邁進一步,不如說法院的決定為此帶來更多疑問。

覆核一勝一敗 法律權威何在?

其二,香港法律可隨意被凌駕?申請人與其同性伴侶在新西蘭結婚,雖然當地承認同性婚姻,但香港卻尚未就此立法,理論上,同性婚姻關係在香港並不合法、關係不被法律承認,但為何在今次判決中,本港法院似乎認為,外國的婚姻法,竟可凌駕於香港的婚姻法,更要香港政府相當程度承認其法律地位?

要知全球各國的婚姻法,其實相當多樣化,除了有國家允許同志婚姻,亦有一些奉行伊斯蘭律法的國家,容許一夫多妻的婚姻,甚至有部分國家對結婚年齡的限制極寬鬆,甚或沒有最低成婚年齡的明文限制。若按今次法院判決,港府是否要對這些獲外國政府認可、但不符香港法例的婚姻關係,同樣要一律予以承認?如此又將香港法律的莊嚴、權威置於何地?

若按今次法院判決,港府是否要對這些獲外國政府認可、但不符香港法例的婚姻關係,同樣要一律予以承認?(資料圖片)

港府若要上訴 助釋兩大疑團

在今次判決後,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再作適當的跟進。在上述兩大疑問之下,若港府最終選擇上訴,以釐清當中的法律觀點,特別是為何香港婚姻法儼如被外國的婚姻法凌駕的問題,實在可以理解,甚至可以說得上是必須。

事實上,同志平權雖然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但如何落實,卻必須從詳計議,甚至可說是欲速則不達,因背後涉及了極其複雜的社會價值觀與法律觀點的糾結,如果操之過急,不但令同志平權因快得慢,更可能徒添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就如在同志平權、同性婚姻議題上走得較香港前的台灣,台灣社會普遍認為同性伴侶應當獲得等同一夫一妻婚姻關係的權利,但台灣當局擬透過專項立法,以確定同性伴侶權利的時候,卻有一些自以為更「先進」的同志組織,卻視專項立法是「歧視」同志之舉,要求當局全面修改民法,以示法律同性與異性伴侶「一視同仁」。

保障同志權利 修例不宜妄動

但是,這個主張不但涉及數十條民法的大規模修改,更極可能牽連家事法、刑法、人工生殖法、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法、國籍法等等的大批法律,作出極為繁複的修改,不但曠日費時,更令一些原來持中立態度的民眾,擔心有關的民法修訂會撤底打破本來由法律保障的傳統人倫價值觀。結果所謂的「專法派」、「民法派」之爭,不但掀起台灣社會的激烈爭議、對立,更令同志平權立法一拖再拖。

其實同志平權,在全球多國都極易掀起爭議,就如一向被視為非常開放的法國,亦多次爆發大規模的反同婚示威。而相比台灣,香港社會對同志議題的取態普遍較為保守,爭取同志權益者,應該再耐心地爭取公眾理解,並多參考外國經驗與教訓,切忌急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