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低價電商轉運紅利將盡? 歐盟新規逼迫香港出口產品升級
來稿作者:劉鋭業博士、曾善珩、陳凱婷
歐盟在包裝領域面臨的環境壓力已達臨界點。近十年包裝使用量持續攀升,2022年人均包裝廢棄物為186.5公斤,雖較前一年略有下降,但仍處於近十年來的高位,成為歐盟資源消耗與廢棄物增長最快的來源之一。
歐盟以法規代替指令
大量一次性包裝不僅推高原生材料需求,也造成嚴重的塑膠污染——約40%的塑膠廢棄物與近半數海洋垃圾均來自包裝。更令人憂慮的是,食品接觸材料中的PFAS(全氟/多氟烷基物質)等永久化學物質具有高度持久性與生物累積性,對人體健康與生態系統構成長期風險。然而,過往PPWD(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指令)僅屬指令性質,各國可自行制定標準,導致包裝規例碎片化、回收品質不一、跨境流通受阻,使環境問題在制度缺口中持續惡化。
面對廢棄物激增、污染加劇與健康風險升高,歐盟極需以更具強制力與一致性的法規重塑包裝管理模式,PPWR(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因此成為必要且迫切的政策轉折。有見及此,以新法規PPWR取代原有的PPWD,能更有系統地解決環境與健康風險,亦確保企業在單一市場上有公平的競爭環境,在全歐27國同步建立了一套統一、無灰色地帶的硬性標準,從根本上堵塞漏洞,徹底改革現有包裝處理手法。
PPWR以循環經濟為主軸
PPWR的核心精神是以循環經濟為主軸,透過「減量、設計、回收」三大支柱重塑包裝生命周期。首先,法規要求企業從源頭減少不必要的包裝,杜絕雙層壁、假底托等過度包裝形式,同時嚴格限制食品接觸包裝中的PFAS等有害化學物質,以降低污染風險並提升後端回收的安全性與效率。
其次,PPWR引入強制性的可回收性設計評級制度,要求包裝在設計階段即具備易拆解、單一材質等循環特性;並首次以法律強制規定塑膠包裝需含一定比例的消費後再生塑料(PCR),藉此建立穩定的再生材料市場,減少對原生石化資源的依賴。最後,PPWR透過統一的分類標籤與數位包裝護照(DPP),讓包裝材質、碳足跡與循環路徑得以透明化,促進跨國回收體系整合,打造一個能真正閉環運作的歐盟包裝循環生態。
推動包裝產業閉環運作
PPWR作為「循環經濟行動計劃」的關鍵法規,其核心使命是將傳統「開採、製造、丟棄」的線性經濟,重塑為自給自足且具高經濟效益的循環閉環,具體運作主要涵蓋以下三方面:
第一,從源頭減量並限制有害物質。PPWR的首要任務是「預防廢棄物」,企業必須改善運輸包裝,禁絕雙層壁、假底托等過度包裝形式。另一方面,嚴格限制食品接觸包裝中超出特定數值的PFAS等有害化學物質,這項措施本質上是在過濾與淨化物質流,確保原始包裝無毒且結構簡化,才能降低後端分類與清洗的物理負擔及成本,讓回收機構能以更高效率回收材質,避免毒素在多次回收過程中累積傳播和二次污染,從而實現高標準且安全的資源循環。
第二,以強制性生態設計與再生材料需求,建立封閉式的資源循環市場。為確保所有包裝在設計之初即具備循環能力,PPWR確立了硬性的「可回收性設計」評級制度,促使製造商採用易拆解與單一材質設計。此外,法規首次以法律強制要求塑膠包裝必須含有一定比例的消費後再生塑料(PCR),這項強制門檻從市場端直接拉動對再生資源的穩定需求,打破再生料因價格波動而乏人問津的死結,減少對原生石油基原材料的依賴,推動產業朝2050年氣候中和目標邁進。
第三,推動高質量回收體系與單一市場整合,實現全供應鏈透明化。法規引入歐盟統一的包裝分類標籤與數位追蹤要求,透過數位包裝護照(DPP)與二維碼技術,消費者、回收商及監管機構能即時掌握包裝的材質組成、碳足跡及循環路徑,確保物料流向完全透明,建立起跨國界的高效回收與再製造生態。
PPWR重塑香港外貿供應鏈
首先,PPWR屬於歐盟條例,全境直接適用。該法案採取無差別待遇,規定凡進入歐盟市場之商品,不論生產地為何,均由投放市場者承擔完全合規責任。中轉貿易無法變更貨物的最初產地。若經由香港輸出的商品被懷疑意圖逃避歐盟環保規範,本港相關貿易商將遭遇更為嚴厲的產地來源與包裝符合性稽查;若有違規,貨品將遭到海關扣押、禁止清關或面臨勒令銷毀之處分。
其次,PPWR正式納管電商常用的物流紙箱、緩衝包材及運輸托盤。新制強制規定包裝空置率上限為50%,並全面禁用特定的即棄塑膠包裝。隨着環保新制上路,以往高度依賴廉價一次性包裝的低價電商包裹,正面臨包材升級、減量與檢驗認證帶來的成本攀升壓力。此舉嚴重侵蝕了香港轉運低客單價電商貨品的利潤空間,迫使香港物流供應鏈必須割捨低利潤業務,全面向高價值的B2B商業貨運升級轉型。
再者,新制嚴格規範了供應鏈中各經濟營運商的法定角色。香港的外銷商與品牌所有權人若被視同製造商,即須主責編製並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同時應彙整內含檢測報告的完整技術檔案。法規合規文件與技術卷宗的留存要求嚴格,單次包裝需存檔5年,循環包裝更需保留至10年,這顯著加重了香港企業在行政與檔案控管上的經濟與人力負擔。
最後,歐洲並未推行單一的通用歐盟號碼,而是由各國建立其獨立的註冊平台。香港企業若未在目的地市場設立法人實體,則必須委託在地法定代理人以執行環境合規申報。對於透過香港將產品銷往歐洲多國的中小企業或跨境電商而言,這將使合規門檻與營運成本隨之激增。
作者劉鋭業博士是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學生事務總監及高級講師,作者曾善珩和陳凱婷是「啡聊ESG」平台創辦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論壇歡迎投稿。請電郵至01view@hk01.com,附上作者真實姓名、自我簡介及聯絡方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香港01保留最終編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