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律師|親情並非擋箭牌:剖析郭賢生案的法治邏輯與量刑正義

撰文:李頴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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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頴彰律師專欄

西九龍裁判法院近日就百萬懸紅通緝犯郭鳳儀之父郭賢生涉嫌「處理指明潛逃者財產」一案頒下判詞,裁定被告罪成並判處監禁八個月。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後,首宗針對處理潛逃者資產之定罪案例,本案確立的法理原則與司法導向,其深遠意義顯然凌駕於涉案金額之上。惟社會輿論中部分觀點試圖訴諸「連坐法」或「不知者無罪」等感性敘事,企圖模糊法律界線,甚至將傳統的家庭理財觀念與嚴肅的法治原則混為一談。

此等論調不僅漠視了合約法確立產權的基本精神,更在法理邏輯上忽略了普通法對「犯罪意圖」(Mens Rea)及欺詐行為的嚴格界定。更有甚者,坊間出現一種極具誤導性的論述,將本案與性質迥異的刑事罪行,例如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危險駕駛案作粗疏的橫向比較,藉此質疑法庭量刑過重或實施「株連」,甚至指明此案為「政治檢控」。然而,此舉實屬去脈絡化的邏輯謬誤。

首先必須嚴正指出,坊間所謂「連坐」的指控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腳,這是一種典型的偷換概念與政治炒作。在現代刑法體系中,刑事責任是基於個人的「行為」(Actus Reus)與「犯罪意圖」(Mens Rea),絕非基於身分或血緣關係。郭賢生之所以被定罪,並非因為他是百萬懸紅通緝犯郭鳳儀的父親,而是因為他實施了「處理受禁制資產」這實質違法行為。法庭的判決邏輯清晰地指向了「行為犯」而非「身分犯」,被告在明知女兒被通緝且資產受限制的情況下,仍試圖透過欺詐手段轉移資金,這才是定罪的關鍵。若將這種對違法行為的追究扭曲為古代的「株連九族」,不僅是對法律無知的表現,更是對司法獨立的一種惡意抹黑。相關禁令的立法原意,正如法官所言,在於切斷潛逃者與其資產的聯繫,增加其潛逃成本,這與國際上通行的金融制裁機制一脈相承,若容許親屬隨意變賣套現,法律的威信將蕩然無存。

關於保單擁有權的爭議,部分評論試圖以「父親供款即父親擁有」這種聽來合理但在法律上絕對錯誤的民間認知來為被告開脫。涉案保單雖然由郭賢生供款,但在法律性質上,這是一份為未成年子女設立的信託安排,當受益人年滿18歲後,保單的絕對權益(Absolute Interest)便根據合約條款自動轉移至子女名下。郭賢生在主觀上或許認為「錢是我出的」,但在法律客觀事實上,該筆資金的法定擁有人早已是郭鳳儀。相關論點至關重要,因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凍結的,正是屬於潛逃者的資產。被告不能以主觀的誤解來對抗客觀的法律事實,更何況他在案發過程中並非單純地「申請退保」,而是涉及了更為嚴重的欺詐行為。這就引出了案件中最核心、也最能粉碎輿論中「無辜論」的證據:偽造簽名。

如果郭賢生真如辯護律師或同情者所言,堅信資金屬於自己且行為光明正大,理應循正常途徑向保險公司甚至向保安局提出申請或爭議,而非選擇一條充滿欺騙性質的捷徑。案情顯示,被告在得知需要女兒親筆簽名才能處理保單後,在保險經紀的教唆下冒充女兒簽署文件。這舉動本身就具備了極強的「不誠實」特徵,充分證明了被告具備繞過監管、非法處置資產的犯罪意圖。郭賢生在警誡下承認知道女兒被通緝,結合其手機瀏覽紀錄,構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他是「明知故犯」。「偽造文件以獲取金錢利益」在任何文明社會的法律認知中都是嚴重的罪行。因此,將一個涉及偽造文書與非法轉移資產的行為,淡化為「慈父只想拿回養老金」的論點作為開脫,絕對是對法治精神的極大諷刺。

至於保險經紀獲豁免起訴一事,雖然在情感上容易讓人產生「篤灰者甩身」的不平之鳴,但在刑事檢控的策略層面上,這是普通法系中常見的舉措。律政司為了確立首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處理資產案件的定罪先例,必須依賴污點證人來還原案件的關鍵細節,特別是被告的主觀意圖與教唆過程。經紀的證供直接鎖死了被告「知情」與「參與偽造」的關鍵事實,雖然經紀本身嚴重違反職業操守,但豁免其起訴並不代表其行為正確,更不能反過來證明被告無罪。相反,這恰恰警示了所有保險從業員,任何試圖協助客戶「走盞」的行為都可能招致毀滅性的法律後果。有理由相信,保險業監管局亦必會對此類違規經紀進行嚴厲的行業紀律處分,以正視聽。

此外,針對有輿論將本案八個月的刑期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重傷僅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件進行橫向比較,這在法理學上是一種極其危險且邏輯混亂的「蘋果與橙」式類比。刑事司法中的量刑,從來不是單純看「有沒有人流血」或「金額多少」,而是取決於罪行的性質(Nature of Offense)、犯罪意圖的深淺(Culpability)以及該罪行對社會秩序的潛在危害(Social Harm)。危險駕駛案件,往往源於被告一剎那的判斷失誤、魯莽或疏忽,其本質多屬於過失犯罪,除非涉及極端惡劣的駕駛態度,否則法庭在量刑時會較多考慮更生機會。然而,郭賢生案的性質截然不同,這是一宗經過深思熟慮、有預謀的欺詐與對抗法律行為。被告在長達數月的時間裏,與經紀多次溝通,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甚至不惜偽造文件以達成目的,這種「蓄意性」遠超一般的過失犯罪。

更為關鍵的是,國安類案件所保護的法律利益(Legal Interest),是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的根基,以及特區政府執法的權威性。若法庭對此類公然挑戰保安局局長禁令、試圖瓦解資產凍結機制的行為輕判,將釋放出極其錯誤的訊號,令公眾誤以為協助潛逃者轉移資產只需付出低廉代價,這將直接導致整個反洗黑錢及國安凍結機制形同虛設。

因此,法庭必須在量刑中體現足夠的「阻嚇性」(Deterrence),以儆效尤。八個月的刑期,相對於該罪行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的罰則,已經充分考慮了被告69歲的高齡、過往清白的背景以及家庭因素。這絕非所謂的「嚴刑峻法」,而是法庭在維護法律尊嚴與行使司法仁慈之間作出的精準平衡。試圖以交通意外的判刑來質疑國安案件的公正性,不僅忽略了每宗案件獨特的案情背景,更是對司法量刑原則的無知與民粹式解讀,純屬混淆視聽。任何試圖以親情為掩護、以欺詐為手段去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真正的法治社會,不在於法律條文是否能被每個人背誦,而在於當違法行為發生時,司法機關能夠不偏不倚、無畏無懼地執行法律,這才是保障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與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石。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熟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事項,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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