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律師|公帑收購宏福苑業權之辯:公共援助的底線是什麼?

撰文:李頴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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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頴彰律師專欄

宏福苑所遭遇的重大不幸事件,不僅對受災居民造成了難以磨滅的巨大創傷,更在本港社會掀起了一場關於特區政府職能、公民責任及公共資源分配的深層思辯。在應對災後重建與居民安置的龐大挑戰時,社會輿論呈現多元態勢。其中,針對特區政府動用援助基金收購業權之舉,坊間與網上的討論尤為熾熱且尖銳。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公共財政與私人產權之間的權責邊界。在眾多爭議中,部分居民認為自己長年盡公民責任繳納稅款與差餉,故當災難發生時,特區政府理應責無旁貸地全盤承擔安置與賠償責任。市民繳稅旨在維持政府日常運作,以換取當局提供治安、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安全網等「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然而,稅收制度從來不是,亦不應被視為私人財產風險的無限額保險。私人業權享有專屬的使用權與資本增值收益,理當同時承受市場波動、自然損耗及不可預見的災害風險。若將納稅義務無限上綱,以此作為要求公帑為私人財產損失全額包底的理據,實質上是將私人風險社會化。此舉不僅有違權責對等的法治精神,更會對香港公共財政的穩健性造成嚴重衝擊。

倘若特區政府輕易動用公帑為私人業權的災難損失作全額賠償,勢必在社會上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在成熟的房地產市場中,業主理應透過購買商業保險來對沖潛在的意外風險。假若當局開創了災後必然由公帑承擔損失的先例,將大幅削弱私人業主妥善管理及轉移風險的誘因,最終令所有社會風險集中於特區政府一身。

香港向來奉行審慎理財與自由市場原則,在未經嚴謹司法程序釐清最終侵權責任歸屬前,若貿然動用公帑為私人業權損失作出法定意義上的賠償,對整體社會資源分配極為不公。因此,特區政府目前的介入,必須嚴格界定為基於公共利益與人道考量的「援助」及「特事特辦」,而非基於納稅人身分而衍生的絕對法律賠償義務。清晰劃分這道界線,乃維護本港法治基石的必要之舉。

其次,坊間有強烈聲音質疑,將大眾善款用於購買私人業權,有違捐款者原意,甚至有將慈善「資本化」之嫌。此說法表面上看似維護了善款的純潔性,但在實際操作而言,卻流於僵化且缺乏遠見。慈善基金的設立宗旨,本應以最具效益、最能產生長遠社會影響的方式,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恢復正常生活。在宏福苑的極端案例中,受災樓宇結構已遭受不可逆轉的破壞,原址重建不僅面臨長達十數年的漫長周期,更牽涉極度複雜的業權整合難題。倘若僅將龐大善款用於發放一次性的生活或租金津貼,無疑是將資源碎片化。這種杯水車薪的做法,根本無法助居民走出長遠的居住困境。

透過基金收購業權,實際上是運用現代金融與法律手段,將固化的、失去市場流動性的受災資產轉化為實質的現金流。這種做法賦予了居民重新進入房屋市場、自主選擇安居之所的財務能力與生活尊嚴。從乘數效應(Multiplier Effect)來看,將善款激活,遠比單純的消耗性補貼更能創造社會總體價值。這種制度設計,不僅沒有違背援助的初衷,反而展現了公共行政在面對複雜危機時的靈活性與創新性,將邊際效用發揮到了極致。真正的援助不是將受災者永遠困在受害者的角色中,而是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機制,讓他們能夠重新掌握自己人生的主導權。

再者,關於收購價格的爭議,必須回歸理性的市場估值邏輯。部分居民不滿收購價未能涵蓋大維修後預期的物業升值空間,認為此舉形同趁火打劫,甚至指責特區政府有意賤價收購。然而,資產估值的核心原則,在於客觀反映其在特定時空下的真實市場流動性與交易價值。宏福苑經歷重大災難後,其作為住宅的實質功能已然喪失。在自由市場機制下,這類附帶巨大不確定性、潛在法律糾紛及高昂清拆成本的物業,其公允價值(Fair Value)實質上已趨近於零。若計入潛在的維修責任,甚至可能淪為負資產。此外,房地產市場存在明顯的污名效應(Stigma Effect),曾發生重大災難的地段,其市場接受度在一段極長時間內無可避免地會處於低谷。

事實上,特區政府在制定收購方案時,並未採取災後冰冷的殘值計算,而是參考了特定時段的估價。此舉在商業邏輯之外,已然注入了極大的社會關懷與政策傾斜。任何投資必然伴隨着相應風險,若要求由公共資源或社會善款支持的援助方案,去補償私人投資的預期利潤,在法理與情理上皆難以站得住腳。行為經濟學中的稟賦效應(Endowment Effect)指出,人們往往會高估自身已擁有資產的價值,這種心理在災後創傷的疊加下尤為明顯。特區政府提供的現金選項與樓換樓安排,其政策核心在於提供一個安全的退出機制,確保災民不致流離失所,而非擔保其資產價值的無損增長。社會大眾必須釐清一條不可逾越的界線:公共援助的底線在於保障基本生存與居住權利,絕非保障私人資本的投資回報率。

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特區政府各個部門的法定職權受到嚴格限制,並不具備直接參與大規模私人住宅業權商業收購的彈性與適格性。由財政司司長作為創辦成員成立特定目的實體,是處理複雜公共資產處置與危機管理的慣常且成熟做法。這種安排不僅能夠有效隔離特區政府恆常運作與特定商業交易之間的法律風險,更能確保收購程序嚴格遵循公司法與商業合約精神,大幅提升執行的效率與透明度。

由問責局長擔任董事,確保了該公司在運作上與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保持高度一致,同時受到立法會、審計署以及申訴專員公署的嚴格監督。這種公私協力的混合型治理模式,正是現代公共行政為了應對日益複雜的社會危機而發展出的靈活工具。將這種合法合規、受高度監管的行政工具與私人市場的不良營商手法相提並論,實屬對公共行政機制與公司法理的嚴重誤解。這種架構的設計,恰恰是為了防止官僚體系的僵化導致救援延誤,同時確保每一筆資金的運用都有跡可循,符合最高的公共審計標準。

隨着香港城市老化,未來可能會有更多樓宇面臨結構性風險。特區政府在宏福苑事件中確立的處理原則,即堅持法治底線、拒絕無底線的公帑兜底、善用社會資源進行創新性援助,將為未來的公共政策制定提供寶貴的參考。如果在這次事件中輕易妥協於不合理的賠償訴求,將會為未來的城市更新與危機處理埋下難以估量的財政與法律定時炸彈。在悲劇面前,同理心是社會凝聚力的基礎,但解決複雜問題則必須仰賴冷靜的分析與務實的制度設計。特區政府透過特定基金與公司架構進行業權收購,是在現有法律內,竭力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的最佳解決辦法。社會各界應當摒棄非黑即白的二元對立思維,理解權利與義務的共生關係。唯有在尊重法治原則、理解公共資源稀缺性、並以長遠社會福祉為依歸的前提下,才能為受災居民鋪設一條真正穩妥且具尊嚴的新生之路。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熟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事項,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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