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520狗場悲劇——當保護永遠慢一步,受虐動物只能掙扎求存
律政思專欄|賴嘉敏
動物保護的核心,理應是在痛苦發生之前便築起防線,而非待悲劇降臨後才亡羊補牢。然而,最近一宗涉及元朗「520浪浪加油站」動物收容所(下稱「520狗場」)的動物虐待事件,卻令廣大香港市民看清楚香港的動物保護機制,似乎總是在傷害已成、輿論發酵後,才匆匆補上遲來但充滿不確定性的執法。
被忽視的五個月
這場風波並非突如其來的意外,而是一條充滿警示卻被忽視的時間軸。今年1月21日,愛護動物協會(下稱「愛協」)在接獲多宗關於520狗場的投訴後,與漁護署及警方進行聯合突擊巡查。當時發現涉事場地飼養環境惡劣,動物生活在擠迫、污穢的環境中,部門隨即發出「嚴正建議及警告」,未啟動任何檢控或扣押動物程序。
事態未有因為這次巡查而改善。2月3日,漁護署再次到場跟進,發現場內199隻狗中,高達135隻未持有有效狗隻牌照,佔總數超過六成八。根據第167章《狂犬病條例》,無牌飼養狗隻即屬違法,理應即時檢控;但漁護署的回應僅是「會考慮」檢控,卻未對該明確違法行為採取即時執法行動。
更令人痛心的是,2月6日,愛協在同一場所發現23隻貓、5隻狗及3隻雀鳥被困於極度污穢的房間內,其中4隻貓出現嚴重貓感冒病徵,1隻貓帶有舊傷口。警方根據情況,發出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通告,並當場授權愛協帶走5隻病貓治理,獸醫確認部分動物情況危殆。然而,同日晚上警方在諮詢漁護署意見後,竟以「未有足夠證據顯示殘酷對待動物」為由,要求愛協將病貓歸還場主。一隻長期患病、從未獲得適當治療的貓隻,在交還途中嚥下最後一口氣。
一個明明已經響起的警號,在各方注視下被輕輕帶過。執法機關多次到場,卻始終未能阻止悲劇發生。直到6月,一隻名叫「道風」的狗隻被發現癱瘓,獸醫檢查後判斷為人為的虐待案件,報警處理,而道風正正來自520狗場。事件終於觸發大規模行動:6月10日,負責人被捕;6月11日,漁護署出動七輛大車帶走約50隻狗隻。
動物保護的結構性漏洞
事件反映的,是多方面的法律及實操問題:其一,動物保護法例落後,未能充分涵蓋前期對動物的保護;其二,前線執法人員標準不一致;其三,程序不當導致證據流失;其四,收容所缺乏規管。這些問題嚴重損害動物福利及公眾對執法機關之信心,製造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立法滯後:法律框架趕不上保護的需要
香港目前規管動物福利的核心法例,是1935年訂立的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該條例以英國《1911年動物保護法》為藍本,時至今日已超過90年。條文對「殘酷」及「不必要痛苦」沒有明確定義,往往依靠前線人員的判斷,容易造成標準不一,給外間「選擇性執法」的印象。動物虐待不應僅限於蓄意施暴,疏忽照顧同樣屬於虐待。然而,現行條例並未設立飼主或照顧者的積極義務,這意味着執法機關只能懲罰「已經發生的虐待」,卻難以在動物受苦之前介入要求改善。
這種「事後懲罰」的立法思維,在520狗場事件中表露無遺。1月巡查時,執法人員眼見動物生活在擠迫污穢的環境中,卻因未能即時證明動物已承受「不必要痛苦」,而無法採取進一步行動。2月發現病貓時,儘管獸醫確認其情況危殆,但由於現行法例對「殘酷對待」的起訴門檻極高,且缺乏賦予執法部門在調查期間以「動物福利」為由強制扣留動物的明確權力,最終導致病貓被歸還,關鍵的實物證據(即受虐動物本身)亦隨之流失。若香港引入英國《2006年動物福利法》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概念,要求飼主或照顧者主動提供適當飲食、居住環境及醫療,執法機關便可在一月發現環境惡劣時,依法發出改善通知書,而非僅作出口頭警告。
更值得關注的是,香港目前根本沒有針對動物收容所的發牌及監管制度。任何人只要租用一個場地,便可以「救助流浪動物」之名大量聚集貓狗,而無需向任何部門申領牌照、證明其飼養能力或接受定期巡查。這種法律真空,令520狗場這類場所得以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長期運作,並在網上及公開平台上募集市民善款,行為令人咋舌。
任何動物收容場所都不應在缺乏問責和監管的情況下運作。若場主已涉嫌干犯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場內動物的安置問題便顯得尤為迫切。類比於虐兒案件中受虐兒童會被即時轉交社會福利機構接管以確保其安全,現行法律卻未賦予當局類等權力,在動物收容場所負責人被拘捕或調查期間,將動物轉移至安全的臨時安置環境。當局必須具備巡查收容場所、執行標準,以及在動物面臨風險時及時介入的權力與責任。
執法困局:標準模糊與程序失當的惡性循環
即使法律存在漏洞,若執法機關能積極運用現有權力,仍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傷害。然而,520狗場事件揭示的執法問題,同樣令人憂慮。
首先是執法標準的不一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玉蘭」案中,被告因未為長期患病的狗隻提供及時治療,被法院裁定構成「不合理不作為」,依《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定罪,確立了「照顧者有責任提供適時醫療,否則構成虐待」的法律原則。然而520狗場場主在明知動物長期患病、環境惡劣的情況下,未安排專業治療,導致貓隻死亡,卻在2月未被即時拘捕或檢控。兩宗案件事實高度相似,執法結果卻天差地別,令人質疑前線人員對「殘酷」及「不必要痛苦」的判斷是否存在統一標準。而此等差別對待,不僅違反法律平等原則,亦變相縱容涉嫌虐待行為,削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阻嚇力。
其次是程序失當導致的證據流失。根據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今年2月25日在立法會的書面回覆,漁護署在懷疑虐待案件中,應視乎動物健康情況,將其安置於動物管理中心或轉送愛協照顧,並共同照顧直至案件完結。但在520狗場個案中,當愛協已將病危貓隻帶走救治,警方卻在漁護署的指示下,要求將動物歸還涉嫌虐待的場主。受害動物的身體狀況本是證明「不必要痛苦」最關鍵的實物證據,一旦歸還,獨立獸醫無法持續記錄其健康變化,不僅令動物繼續暴露於危險環境,更直接破壞了日後檢控的證物鏈。
從「事後補救」走向「事前預防」
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早已在動物福利立法上邁出大步,核心方向均是從「事後懲罰」轉向「事前預防」。英國《2006年動物福利法》引入「謹慎責任」,並授權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督察員具備法定調查權;澳洲的動物福利法明確規定飼主必須提供食物、水、居住環境及合理醫療;加拿大部分省份更立法強制獸醫通報懷疑虐待案件,大幅提升執法覆蓋率。
香港若要擺脫落後局面,必須從立法與執法兩端同步改革。在立法層面,政府應盡快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引入「謹慎責任」,讓執法者可以在動物受苦之前介入;同時建立動物收容所發牌制度,規管動物收容所的設施標準、飼養密度及局方巡查要求;政府更須設立公開透明的禁制名單,禁止曾涉嫌或被判殘酷對待動物者經營動物收容所。
在執法層面,漁護署必須制定統一執法指引,規範前線判斷標準,明確界定何謂「殘酷」及「不必要痛苦」的客觀指標,例如動物身體狀況、飼養環境衛生水平、照顧者能否提供即時醫療等,減少主觀判斷的空間。此外,在懷疑虐待動物案件中,應建立明確程序,包括規定何時須將動物從涉事環境中移走、由哪個機構負責照顧,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方可將動物歸還,避免如520狗場個案般導致關鍵證據流失,影響日後檢控的可行性。
香港自詡為國際大都會,卻在動物福利保障上遠遠落後。翻查過往同類案件的檢控紀錄,成功入罪者寥寥無幾,絕大多數因證據不足而被撤銷或判無罪。520狗場事件能否打破這一困局?關鍵在於執法機關能否積極舉證,以及司法系統對動物福利案件的審視態度。當保護永遠慢一步,動物的生命便只能在制度的縫隙中掙扎求存。
(法律聲明:本文僅基於目前公開報道的資訊進行學術及法律探討,不構成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或對涉案人士的定罪結論。)
作者賴嘉敏是香港註冊執業律師、大灣區律師、動物權益及福祉協會創辦人兼主席。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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