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律師|在英港人聯署「特設入境通道」:對政治現實終極誤判
「國際難民日」是聯合國訂於每年6月20日的全球紀念日,原意在於喚起國際社會對流離失所者處境的關注。然而,就在這一天,19個在英、聲稱代表港人的團體聯署致函英國內政部,要求當局為曾於2019年「黑暴」事件中被檢控、定罪及服刑,並在出獄後因刑事紀錄而難以循一般途徑赴英的人士,設立所謂「香港人道入境保護轉介機制」。
倡議者並援引英國內政部數據指出,自2019年第3季至2026年第1季,至少有73宗報稱國籍為「香港」的庇護申請,被歸類為經「非法入境路徑」進入英國,當中包括未持有效文件入境、隱蔽入境,以及乘搭小船登岸等情況。表面看來,這似乎是一場圍繞人道保護、道德責任與國際承擔的討論。然而,若將問題置於法律制度、國家主權、邊境管治、證據判斷及國際政治現實的脈絡中審視,便不難發現,這項訴求並非單純要求某種人道補救,而是在要求英國政府為特定政治敘事開闢制度例外,並以行政安排凌駕既有入境程序、刑事裁決認定及國家安全考量。真正值得關注的是,一旦這道口子被打開,其後果便不只在於處理73宗個案的技術問題,而是可能對整套法治秩序構成可持續擴散的制度風險。
首先,聯署團體論述的核心,並非港人完全無法離開香港,而是部分人士因曾被檢控、定罪或服刑,在英國現行簽證審查及邊境風險評估機制之下,難以順利入境。這一點極為關鍵,因為它揭示了問題的本質,並非原居地剝奪其出境自由,而是目的地國家不願對具有特定刑事背景的人士放寬入境門檻。換言之,所謂「被擋在安全路徑之外」,主要反映的是英國本身對入境資格所作的限制,而不是香港方面禁止其離境。若然如此,相關訴求的實質,便是要求英國豁免其一向適用的法律與政策標準,為具有特定政治背景的人士另設例外安排。
聯署團體聲稱,部分涉及香港的案件,表面上雖以普通刑事罪行處理,實質卻屬政治打壓,因此英國在審批相關申請時,不應僅憑刑事紀錄作出判斷。問題在於,法治社會對刑事責任的認定,從來不能建立於當事人單方面的政治表述之上,更不可能因案件發生於特定政治事件背景之中,便當然喪失其刑事性質。無論是暴動、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煽動,抑或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均有明確的法律元素與舉證要求,法院必須按照證據、程序及適用法例作出裁決。
若外國政府僅因申請人自稱曾參與政治運動,便預設香港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定性並不可靠,實際上無異於要求行政機關凌駕司法機關,並把原本應由法院根據證據與法律作出的判斷,交由邊境人員或移民審批官員在資訊極為有限的情況下重新詮釋。這種做法不但背離法治社會應有的制度分工,也偏離最基本的證據判斷原則。若容許刑事責任因政治敘事而被抽空,其後果便是把法律判斷讓位於立場判斷,最終動搖的並非單一案件,而是整個制度賴以運作的公信基礎。
更值得深究的是,這場爭論背後其實折射出一種相當危險的責任轉移邏輯。某些論述的潛台詞,並不只是爭取保護,而是把外國接納視為理所當然,彷彿只要曾以特定政治名義參與2019年的「黑暴」,即使其行為其後已被本地法律秩序界定為犯罪,外國政府仍有責任提供出路、身份、庇護,以至生活保障。這種思維之所以值得警惕,在於它實際上把個人行為所衍生的法律後果,轉化為他國應代為承擔的政治成本,並將本應由行為人自行面對的責任,重新包裝為國際保護議題。
本港社會亦不能不追問:2019年期間,是否曾有人、組織或團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部分參與者灌輸某種預期,令其相信只要在暴亂中作出某些行動、承擔某些角色,甚或交出某種被視為具有政治價值的「成果」,日後便可能獲得某些西方國家以保護、庇護或接收作為回報,從而在事後毋須真正承擔本地司法後果?即使這類說法未必存在可供公開核實的正式文件、錄音或書面承諾,若這種期待曾經被刻意塑造,其誤導性仍然不容低估。它足以令部分人把外部政治姿態誤認為現實保證,把一時的政治動員誤判為可供跨境避責的籌碼,最終在他國政策回到本國利益與邊境治理的現實計算時,才發現所謂「承諾」從一開始便未具任何法律上的可兌現性。
此外,聯署方要求英國向邊境職員、簽證中心及航空公司發出清晰指引,以識別涉及香港政治背景的案件,表面上是提升人道敏感度,實際上卻是在要求前線行政人員承擔一項根本難以穩妥完成的判斷工作。邊境官員的職能,在於核實身份、文件、行程目的與風險因素,而不是在極短時間內裁定另一法域某宗刑事案件的政治本質。若要真正判斷一宗案件究竟屬普通犯罪,抑或屬被政治化包裝的檢控,必然涉及案情細節、證據強弱、法律爭點、法庭理由及整體程序背景,不可能僅憑申請人的片面陳述,或若干團體的轉介意見,便作出可靠定論。倘若制度上容許這種含糊標準進入前端審查,結果只會是政治標籤凌駕規則,令邊境系統本身淪為政治甄別工具,並大幅增加制度被濫用的空間。這不但無助維護所謂邊境完整性,反而會從根本上侵蝕其完整性。
英國若接受有關主張,亦等同於在制度上承認香港某些刑事案件的司法定性不具可信性,並為此另設迴避機制。這絕不可能被視為單純的技術調整,而必然帶有對另一法域司法制度作出實質否定的政治意味。任何國家在處理移民與庇護政策時,最終都必然回到自身利益、外交成本與國內政治承受能力的衡量。近年英國對非法入境、小船登岸、庇護濫用及邊境安全等問題高度敏感,整體政策取向明顯趨於收緊。在這樣的內部政治環境之下,要求其為具有刑事背景爭議的香港個案另設額外通道,與其整體政策邏輯顯然相違。所謂道義承諾,從來不可能凌駕國家對邊境控制、制度一致性與政治風險的現實計算。
因此,這場風波最值得社會正視的,並不是英國究竟還欠這批人甚麼,而是為何直到今天,仍有人相信外部政治聲援可以自動轉化為入境特權,甚至足以沖淡本地法院已經作出的法律判斷。法治社會的核心,不在於是否接受動聽的政治自我表述,而在於是否堅持由制度、證據與規則判定責任。若有人曾在錯誤訊息、政治煽動或外部幻象之下,以為2019年「黑暴」中的違法行為最終可以由外國保護所兌現,那麼今天最應汲取的教訓便是,任何把違法後果寄託於外部接收的想法,終究只是對現實秩序的誤判。國與國之間並不存在無條件代償他人法律後果的義務,外部力量亦不會為個別人的行為長期埋單。當政治激情退卻,真正能夠站得住腳的,始終不是包裝,而是法律。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熟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事項,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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