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律師|男嬰Danny生病送院風波:親權不是絕對支配權

撰文:李頴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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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頴彰律師專欄

兩個月大男嬰Danny於6月21日因發燒被緊急送往東區醫院留醫,事件再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並不只是因為Danny病情令人憂慮,更因為其父親在受訪期間表現出強烈憤怒,並援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作為論述基礎,指向探視安排、母乳餵哺與親子分離等問題。要判斷相關說法在法律上是否成立,不能只停留於情緒直覺,也不能把個別條文抽離整體脈絡來理解。較穩妥的分析方法,是先回到《公約》的基本結構,再放進本港現行兒童保護制度之中,逐層檢視Danny父親主張與法律原則之間是否真正吻合。

首先必須釐清,《公約》不是任何一方可按需要隨手抽取個別條文、用來推動情緒或政治論述的工具,而是一套結構完整、須整體理解的兒童保障規範。其適用與解釋,必須一併考慮幾項核心原則,包括兒童最佳利益、生存及發展權、免受歧視,以及按年齡與成熟程度尊重兒童意見。這些原則彼此相連,不能割裂,更不能只放大其中一項去壓過其餘考量。因此,在今次事件中,若只強調Danny的所謂「意願」,卻不顧其年齡、理解能力、醫療需要及現時所處的保護處境,便容易把原本用來保障兒童的國際規範,變成成年人代兒童發聲的論述工具,這種做法在法律分析上並不穩固。

《公約》第12條確實要求決策者尊重兒童意見,但前提是有關意見須按其年齡與成熟程度衡量。這條文旨在保障較大兒童及青少年在教育、照顧安排或法律程序中的發聲權,而不是把所有兒童都視為具備完整判斷能力。對只有兩個月大的Danny而言,他當然是權利主體,但其哭鬧、依附或尋求擁抱,在法律上更接近生理反應與照顧需要,並不等同可被直接確認和執行的明確意願。若據此主張當局必須跟從Danny藉反射或依附行為所表達的偏好,甚至以此否定現有探視和照顧安排,既不符第12條原意,也偏離《公約》一向重視年齡與成熟程度的基本原則。

因此,今次事件更關鍵的其實是《公約》第3條確立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條文清楚指出,凡涉及兒童的一切決定,無論由法院、行政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公私營單位作出,都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對一名只有兩個月大、而且正在發燒的嬰兒而言,最佳利益首先關乎生命安全、醫療判斷和穩定照顧,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親情主張。若醫護基於專業評估,曾考慮進行高風險檢查以排除嚴重感染,反映的是審慎處理,並非削弱兒童權利。其後情況好轉而毋須進行相關程序,只說明醫療決定會隨臨床變化調整,不能反過來指稱先前評估屬多餘或不當。

另外,Danny父親在受訪時提出的「食人奶意願」和「人奶權利」,需要清楚區分為醫療建議、照顧利益和法律權利三個層次。從醫學和公共衞生角度而言,母乳餵哺一向值得鼓勵,因為有助嬰兒營養吸收、免疫保護及親子連結,這方面本身爭議不大。然而,母乳的重要性並不等於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上升為凌駕其他考慮的法律權利,更不代表一旦未能即時直接哺乳,便可指稱當局違反《公約》。在兒童已處於保護及照顧安排之下,並同時涉及住院、感染控制和探視限制時,較準確的法律理解應是,相關機關須在可行和安全的前提下,審慎考慮嬰兒原有的餵養方式及身心需要,評估是否容許提供母乳、如何提供,以及由誰監督整個過程。換言之,母乳固然屬重要利益,但並非當然凌駕於醫療安全和保護安排之上的決定性權利。

這便帶出一個更根本的法律問題。當兒童已進入法定保護框架,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便不再等同一般家庭中的日常照顧安排。當局一旦依法承擔照顧責任,便須對兒童的安全、醫療、營養、感染風險及探視管理負起制度責任。在此情況下,父母角色並非消失,但其原有決定權必然會依法調整。本港現行法律下的親權,從來不是絕對支配權,而是以兒童福祉為核心的法律責任。因此,當法院或主管機關認為兒童需要保護時,親子接觸方式、照顧參與程度,以至醫療安排中的參與空間,都可因兒童利益而被重新界定。若以一般家庭狀態下的親職待遇,直接要求在保護令及收容安排下照樣無條件適用,情感上或可理解,但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同樣地,《公約》第9條有關不與父母分離的原則,也不能被簡化為兒童必須無條件與親生父母同住。該條所反對的,是任意、無程序或欠缺正當理由的分離,並非所有依法作出的保護安排。條文已清楚表明,如主管機關依據法律和程序判定分離對兒童最佳利益屬必要,政府便可介入家庭。Danny現由社福系統照顧,住院、探視和醫療安排亦須由社工、醫院及相關當局協調,真正應追問的法律問題,不是為何未有即時恢復原有家庭照顧狀態,而是有關限制是否出於合法權限,是否建基於具體風險,是否符合比例,以及有否保留合理的接觸和覆核機制。這才是符合《公約》精神的分析方式。

至於Danny父親所指「受到保護時情況反而變差」,若要把這種說法上升為制度失當的指控,便必須有基本的因果論證支持。嬰幼兒在收容、寄養或住院期間生病,本身並不當然等同照顧失當。兩個月大嬰兒免疫系統尚未成熟,而集體照顧環境亦可能增加感染風險,這些都是客觀情況。真正應檢視的,不是兒童有否生病,而是照顧體系在出現病徵後,是否及時識別、轉介、治療和監察。就現有資料而言,Danny發燒後被緊急送往東區醫院,醫護亦迅速評估是否涉及更嚴重感染,這反而顯示制度回應積極而審慎。若沒有具體專業證據證明收容安排在餵養、衞生、感染控制或觀察程序上存在可歸責缺失,便不能單憑探視時的觀感,推論保護措施本身造成傷害。

Danny父親援引《公約》時,的確觸及親子聯繫、兒童利益和照顧需要等重要方向。但若進一步把兩個月大嬰兒的依附反應視為法律上必須服從的明確意願,又把母乳餵哺說成足以凌駕保護安排、探視限制和醫療判斷的決定性權利,便明顯超出了《公約》的真正涵義。較準確的理解是,《公約》要求當局在限制親子接觸、安排替代照顧和處理醫療探視時,始終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並盡量保留合宜的親情連結。但它並沒有容許任何一方把兒童權利收窄為單一情感訴求,也沒有否定本港現行法律下由醫療、社福和司法共同構成的兒童保護制度。真正值得重視的,不是誰在鏡頭面前說得更動人,而是社會能否在最敏感的兒童個案中,仍然堅持以生命安全、專業判斷和法定程序作為首要原則。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熟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事項,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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