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揚言拆掉海牙國際刑事法院:《國際法》淪為美帝特權法
國際刑事法院,簡稱 ICC,是根據《羅馬規約》設立的常設國際司法機構,總部位於荷蘭海牙。《羅馬規約》於1998年7月17日由羅馬外交會議通過,並於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當時共有120個國家支持通過該規約,其後共有137個國家簽署,至今已有125個締約國。ICC的管轄範圍、程序與權限,均由《羅馬規約》明確界定,並授權其就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及侵略罪等最嚴重的國際罪行追究個人刑事責任。其制度設計並非取代各國法院,而是在國家司法無法或不願履行責任時,提供補充性的國際追責機制。相關安排的核心意義,在於確認某些罪行已超越單一國家的內政範疇,而屬於國際社會必須共同維護的最低法治底線。
ICC究竟動了誰的奶酪?
ICC的重要性,不在於其權力有多大,而在於它把「個人責任」重新帶回國際政治之中。傳統國家主權觀念往往使戰爭決策者得以躲在制度背後,將嚴重違法行為包裝為國家利益或安全需要。ICC所打破的,正是這種以國家名義掩護個人責任的結構。它追究的不是抽象的國家,而是具體的決策者、指揮者與執行者。若沒有這種制度性突破,《國際法》便容易停留在道德譴責層面,難以對最嚴重的暴行形成真正威懾。換言之,ICC所維繫的,不只是懲罰機制,更是國際社會對不可逾越底線的共同確認。
從這個角度看,美國未加入《羅馬規約》,並非偶然。美國雖然早年曾簽署該規約,但其後明確表示不打算成為締約國。聯合國作為保存人接獲美方通知,指美國不擬成為條約當事方,並主張自己不受未經同意的法院管轄。美國主要顧慮,在於ICC可能對非締約國國民主張管轄權,亦擔心法院會評估美國國內是否已就相關行為作出真實有效的調查及起訴。換言之,美國拒絕加入ICC的核心考量,在於主權、同意原則,以及對本國人員可能受外部司法審查的憂慮。
強權任意挪用《國際法》
如今,美國與以色列之所以與ICC出現嚴重衝突,根本原因並不在於ICC針對某一個國家,而在於其試圖就涉及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的具體行為作出司法審視。美國雖非《羅馬規約》締約國,但其軍事行動長期遍及阿富汗、中東及其他衝突地區,當中關於平民傷亡、拘押安排、審訊手段及戰時責任的爭議,一直存在。ICC介入相關案件,實質上是對可能構成國際罪行的行為進行法律檢驗。至於以色列,ICC就加沙戰事相關高層展開調查或發出逮捕令,同樣體現同一原則,即任何軍事行動都不會因政治盟友身份而自動獲得免責。
問題在於,美國對ICC的態度一向帶有明顯的選擇性。當ICC處理俄羅斯相關案件,例如烏克蘭戰爭案件時,美方往往稱之為「這是追究責任的重要一步」(An important step toward accountability)、「體現國際正義」(A manifest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符合《國際法》原則」(Holding Russia responsibl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並樂於援引《國際法》作為批判他國的依據。然而,當ICC進一步觸及以色列利益時,美國的語氣便迅速轉變,改而將ICC描繪為對美國主權的威脅。這種轉向並非單純的政策分歧,而是國際規則工具化的具體表現。若法律只在有利於自己時才被承認,在不利於自己時便被視為非法,受損的就不僅是一個ICC ,而是整套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世界恐怕再無共同標準
法律一旦淪為權力的附庸,世界便不再存在共同標準,只剩下強國按需要選取規則,再以制裁、威脅與財政壓力迫使他國服從。正因如此,當美國政府在2020年強烈反對ICC調查美軍於阿富汗的行動,而時任美國參議員、現任國務卿魯比奧曾揚言要把ICC「一磚一瓦拆掉」(We will dismantle the ICC brick by brick) 時,外界真正應關注的,不只是語言本身的強硬,而是其背後所反映的戰略焦慮。美國所顧忌的,並非ICC的實際執行能力,而是它已開始觸及權力中心長期享有的免責空間。ICC若對以色列高層採取行動,便意味著由西方主導、長期近乎穩固的豁免結構出現裂縫。對美國而言,最難接受的並非批評本身,而是被同一標準審視。因為一旦國際刑法不再只適用於弱國與對手,而是開始約束強權本身,便會動搖美國長久以來習慣的秩序敘事,即由自己定義規則,再由自己決定是否適用。
因此,美國對ICC的攻勢不僅見於言辭,亦體現於實際操作。凍結法官銀行戶口、限制資金流動、切斷資訊與通訊服務、向盟友施壓要求退出、以援助交換政治站隊,這些措施表面上屬於外交與金融工具,實質上卻是對司法機構的經濟圍堵。其危險之處,在於國家力量被直接用來壓制法律程序,而非回應法律爭議。若一個法庭的獨立性可被金融封鎖摧毀,其他國際機構日後亦可能面對同樣處境。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相關立法至今仍保留若干極端構想,授權總統在特定情況下採取所謂解救行動。此類條款不但過時,而且在《國際法》上極具挑釁意味,因為它暗示美國可因本國人員被ICC拘留而動用武力干預他國司法場域。這並非法治,而是以法律包裝的主權擴張。
國際問責機制將現真空
若從全球層面觀察,沒有ICC的世界,絕不只是少了一個海牙機構,而是整套國際問責機制會出現明顯空洞。首先,對受害者而言,當本國司法失效或受政治力量壓制時,ICC往往是唯一可依賴的外部途徑。若這一道門被關上,大量戰爭罪與大規模迫害案件便可能長期停留在政治訴訟以外的灰色地帶。其次,對施暴者而言,沒有ICC便意味著更低的追責成本。當決策者知道只要控制國內法院、壓制媒體並封鎖資料,便有機會逃避外部審查,戰爭與暴行的門檻自然會下降。第三,對國際秩序而言,ICC不僅是懲罰工具,更具預防功能。其存在提醒各方,某些行為日後可能被正式記錄、調查及起訴;即使法院未必能即時執行逮捕,逮捕令本身仍具有法律與政治壓力。若連這種威懾也消失,衝突中的殘酷程度只會更難受控。
更重要的是,ICC的存廢亦關乎「主權」一詞的真正含義。真正成熟的主權,不是對外無限擴張的免責權,而是在法律框架下承擔責任的能力。若一國只要求別國遵守《國際法》,卻拒絕自己接受同一標準,那麼其所主張的便不是現代國家主權,而是帝國式特權。若美國今天可以憑藉金融霸權封鎖一個國際法院,明天其他強權亦可用同樣方式對付不合其意的機構。屆時,聯合國體系、海牙體系與整個國際人權框架都會逐步空心化,《國際法》亦可能退化為文本上存在、實踐上失效的象徵。
因此,ICC之爭並非單一法律技術問題,而是關乎國際秩序未來走向的深層分水嶺。若容許某些國家把司法機構視為敵人,並將法律追責理解為戰爭行為,世界便會逐步滑向由金融、軍事與外交霸權共同支配的失衡格局。相反,若國際社會仍承認同一套標準應適用於所有人,不論其國力、盟友關係或地緣政治位置,ICC便不只是一座位於海牙的法院,而是現代文明仍願意為權力設限的象徵。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法院是否過於強大,而是當權者是否已不再容許法律存在於自己之上。這正是今日圍繞 ICC爭議最深層的問題,也是世界是否仍有資格談論法治的關鍵所在。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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