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麟|「非常父母」口口聲聲講的「兒童權利」去咗邊?
「Save Lily」與「Save Danny」事件發展至今,已從一宗疏忽照顧兒童案,演變成一場奇行父母與政府在法律、醫療、社會福利等多個層面的全面對弈。被輿論形容為「非常父母」的曾偉邦及關佩仙,以極端個人主義意識形態,每過幾天又有新猷,持續挑戰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
面對這對系統性對抗體制的父母,特區政府使出一套環環相扣的組合拳,將所謂「質疑」逐一拆解。今次「非常父母」為幼子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直指社會福利署(社署)虐待與羈留Danny,行為令人咋舌。
政府出發點在於「保護兒童」
法庭早前因應社署申請,頒布為期三年的保護令,期間Danny交由社署看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多次強調,社會福利署向法庭申請保護令,「是建基於男嬰的最佳利益,旨在為其成長提供最好環境」。
將男嬰Danny交由社署安排的留宿幼兒中心照顧,就連孫玉菡也直言這是一個「很困難的抉擇」。然而,專業人士一致認為,此個案已涉及父母對男嬰的疏忽照顧,Danny在收容所成長,會比在父母身邊更好。
至今,「非常父母」仍然未明白,法庭也好、政府也好,並無任何意圖去搶奪其兒子以達至「懲罰父母」的目的。政府的出發點在於「保護兒童」,這個正當性來源在法律和道德層面,法庭與政府都完全站得住腳。
父母以「偽科學」指控專業判斷
該對父母多次公開指控社署「虐待」Danny,「虐待」行為包括:對有濕疹的嬰兒使用濕疹藥膏、違反意願強迫接種疫苗等。其父曾偉邦聲稱,院舍醫生建議用藥膏「可能」會導致嬰兒有毛囊炎,希望以橄欖油代替。
筆者也有幼兒在家,日常亦有關注育嬰資訊,對曾偉邦的「神思」不禁啞然失笑。認真查閱網上資訊後,先從網上見到十年前一則本地新聞《初生B塗油 或損皮膚防禦功能》。怕是媒體誤報,筆者花了點時間追查典出何處,找到該份研究的源頭論文——2016年3月發表於《Acta Dermato-Venereologica》的《Olive Oil, Sunflower Oil or no Oil for Baby Dry Skin or Massage: A Pilot, Assessor-blinded,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the Oil in Baby SkincaRE [OBSeRvE] Study)》。論文摘要大致指出:研究探討新生兒使用橄欖油或葵花籽油的皮膚效果,115名足月兒隨機分為橄欖油組、葵花籽油組及無油組,每日塗抹兩次,為期四周。結果顯示,用油組皮膚水分顯著增加,但脂質層結構改善較無油組差;經皮失水、pH值及紅斑評分無顯著差異。該研究屬先導試驗,建議在進一步研究前,對新生兒用油應持謹慎態度。換言之,「非常父母」所謂用橄欖油代替藥膏的做法,在現代醫學上未能證明其為更優方法。曾氏之言論,可謂是「敵科學」。
另一個「指控」涉及Danny母親關佩仙,她指每周僅可探視Danny一至兩次、每次約一小時,影響母乳餵哺。政府對此的應對策略是以專業醫療判斷回應個人主觀訴求。孫玉菡表示,社署在決定過程中已考慮父母的意見,包括他們能否履行承諾。問題的關鍵在於,該對父母過去既無提供聯絡辦法,也未能就政府要求的資訊拿出「真實憑證」,令政府「沒法放心」他們能妥善照顧男嬰。
濫用法律武器挑戰保護令正當性
法庭頒令將嬰兒交由社署或收容所看管後,嬰兒的日常照顧及重大醫療決定(如是否接種疫苗),已經改由社署署長或法庭依據「兒童最佳利益」來審批。這本屬父母應有的照顧權力,然而該對父母無法保障嬰兒的福利,使其健康存在嚴重威脅。由法庭判予社署的監護與照顧權,法理情三者俱全。專業醫療團隊的判斷,亦理所當然可以取代父母的「個人偏好」。
該對父母不甘被動,入稟高等法院為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接兒子回家。他們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及第10條,指控社署「虐待」及「任意羈留」Danny。這一招看似具「殺傷力」,試圖以法律武器挑戰政府的保護令正當性。他們還指出,在之前的保護令聆訊中,Danny「沒有代表律師」代表意願,質疑審訊不公。
事實勝於雄辯,政府多次通過媒體公開解釋立場,先強調「從來我們都認為小孩最好由父母照料」,但「一定有些讓我們更擔心的事情」才建議發出保護令。這種有溫度且有理有節的說法,早已獲得社會共識與認同。而且,政府一切行事都沒有離開事實與法律本身,所有行動均依法且為了兒童福祉。保護令的頒布經過法庭審慎裁決。即使父母不斷利用媒體放大事件,於法理上根本無法撼動政府照顧男嬰的合理性根基。
「用政府資源打政府」實屬刁民邏輯
這場「對弈」的本質,源自該對父母一方充滿內在矛盾、以自我為中心的荒謬邏輯。明眼人一看就很明白:Danny當初為何會落入社署手中?是因為父母在家分娩後拒絕為兒子辦理出生證明、拒絕接受DNA測試、拒絕配合政府部門的基本要求。一個連兒子身份都拒絕確認的父母,反過來指責政府「虐待」,這種邏輯的荒謬之處在於:明明是他們親手將兒子送入了政府的監護範圍,然後指控政府不該「手伸過長」代為監護。
請留意,這不是「政府」強搶嬰兒,而是「法庭」頒下保護令,其正當性基於跨專業團隊確認的五項潛在風險:該對父母的長女Constance出生不足一個月死亡、次女Lily因疏忽照顧被瑞典當局接管、在家分娩後未有帶Danny做健康檢查、家庭缺乏支援和固定居所、父母初期未有與相關政府部門合作。
一個已有數次失敗紀錄的家庭,憑什麼要求法庭與政府無條件信任他們有能力有效照顧男嬰?既要否定政府的專業能力,又要依賴政府的制度來解決問題——這種「用政府資源打政府」的雙重標準,即「我需要你時你就是救助者,我不需要你時你就是虐待者」,這等刁民邏輯又是在哪一個時空之下能夠成立?
別把「監護權」當作「所有權」
早前筆者已見網民在網絡平台上笑問:該對父母如何得知Danny的意願是「食人奶」而不是「食Pizza」?今次所謂「代為申請」人身保護令,仍然可見該父母並無將照顧責任理解透徹,更像是一種「所有權」爭奪的思維,彷彿嬰兒只是一件可供他們全權處置的私人物件,並將他們口口聲聲所講的兒童權利旁置了。
一事還一事。在這場意識形態的對弈中,該父母絕非純粹無知;最令人心寒的,是他們具有以偏蓋全的不足認知,又有冷酷的狠勁,試圖用香港的司法制度、用社會的資源、用納稅人的錢,去對抗政府、對抗制度、對抗社會,然後在可預期的失敗後,繼續指控所有人都對他們和Danny施加迫害。
面對這場由「反社會非常父母」單方面製造的鬧劇,我由衷樂見法庭與政府雙方都在履職盡責,保護一個無法自保的嬰兒遠離荒謬。
作者黃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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