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回應《明光社》論「法治」:出版自由不是免責護身符
近日,宗教機構「明光社」在其社交平台上,以「法治」之名評論書店、出版與執法問題。其說法表面維護言論自由,實則把法治簡化為單向口號:彷彿只要一本書未經法庭逐頁裁定違法,任何人便可不問內容、用途及傳播後果而公開販售。執法機關亦只能待社會傷害形成後才可被動介入。
這種論述看似重視自由,卻忽略本港《普通法》制度下的基本平衡。出版自由、言論自由與營商自由從來不是絕對權利,必須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他人權利及社會穩定一併理解。《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但同一憲制秩序亦要求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香港國安法》亦將人權保障、法治原則、無罪推定及辯護權納入國家安全框架之內,並非將安全與自由對立起來。把依法調查或執法一概說成「人治」,既不準確,亦欠公允,更容易誤導公眾對法治的理解。
「莫須有」三字帶有強烈歷史情緒,用來形容今日香港的刑事司法程序,更多是修辭,而非法律分析。「封建冤案」的特徵,是無成文法律、無公開審訊、無辯護機會、無上訴制度,甚至先定罪、後找理由。但本港現行制度並非如此。
警方調查、律政司檢控、法院審理、被告抗辯、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均是制度內程序。拘捕不等於定罪,檢控亦不等於法院接納控方說法。真正尊重法治,應讓案件在法庭按證據和法律處理,而非在其機構社交媒體上先把執法定性為「政治迫害」。將所有涉及出版物的國安或煽動案件概稱為「莫須有」,其實迴避了核心法律問題:相關文字、圖像、語境、發布目的、目標讀者、傳播方式及可能後果,是否足以構成法例所規管的違法行為。相關案件須在法治、人權保障、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及公平審訊原則下審視,而不是單憑官員個人好惡定罪。
相關文章稱,書店店員和老闆不可能看完每一本書,因此出售未經法庭預先裁定違法的書籍,理應屬正常買賣。這說法或許容易引起同情,但在法律與專業責任上過於簡化。
商業銷售並非私人閱讀,書店亦不是單純的思想倉庫,而是面向公眾的傳播平台。出版與零售行業本來就須承擔合理審查責任,面對淫褻及不雅物品、誹謗、侵犯版權、煽惑暴力、恐怖主義宣傳、詐騙材料或外洩個人資料,經營者都不能單以「沒有逐字看完」作為免責理由。
法律要求的不是「全知全能」,而是按風險作出合理判斷。若材料的封面、標題、來源、宣傳語、銷售對象、附帶活動或背景,已顯示明顯法律風險,經營者仍選擇把它包裝成普通買賣,事後便難以自稱完全無辜。法治保障誠實經營,也要求經營者不能以自由之名迴避社會責任。
更重要的是,香港沒有一般性的出版事前審查,並不代表出版後無須負上法律責任。沒有事前送檢,是對出版自由的尊重。但自由社會同樣需要事後追責機制,處理越界行為。若把「沒有事前審查」理解為任何出版物在法院判決前均可無限制販售,便等同主張法律只能在傷害擴散後才可介入。這既不符合法治,也不符合現代風險治理。
消防法例不會等大廈焚毀後才管理危險品。金融監管不會等市場崩潰後才處理洗錢與欺詐。公共衞生亦不會等疫情失控後才談防控。國家安全同樣具有預防性。一旦仇恨、分裂意識,以及對司法和政府的制度性敵意被有組織地散播,其損害往往不會隨讀者合上書本而停止,而可能透過社群、校園、網絡和街頭動員持續擴散。
要求特區政府公布所謂「禁書名單」,表面上是追求清晰,實際上可能造成更大的法律與行政荒謬。香港法律規管的是行為、意圖、內容、效果及具體脈絡,而不是單憑書名作永久標籤。同一本材料,用於學術研究、法庭證據、新聞報道、歷史保存、私人收藏,或公開煽惑,法律評價可以截然不同。若特區政府列出清單,清單以外的材料是否便等於安全?若有人改寫內容、更換封面、另起書名,是否又要不斷更新?公布清單本身亦可能為問題材料帶來宣傳效果,把原本邊緣的刊物包裝成獵奇商品。成熟法治不應以一張名單取代法律判斷,而應透過條文、案例、專業意見、執法指引及司法裁決,讓社會理解法律界線如何形成。
該文又以「閱讀不同立場才能建立批判思考」作為論據。此說本身無誤,問題在於被用來偷換概念。批判思考是教育方法,公開販售可能違法或有害的材料,則是法律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大學圖書館可在受控環境保存極端主義研究資料,不代表街角書店可把同類材料當作普通商品,向未有準備的讀者推廣。研究種族主義文獻可以有學術價值,但販售鼓吹種族仇恨的小冊子,並不因此變得合理。法庭、傳媒、學者、律師及公共政策研究者,可基於公共利益分析爭議文本。這與把文本變成動員工具,有本質分別。真正的批判思考,不是把所有規管都說成「打壓」,而是能分辨思想、學術、宣傳、煽惑與商業擴散之間的界線。
該機構長期以捍衞其宗教傳統倫理價值自居。這本身無可厚非,在多元社會中,不同信仰立場理應受到尊重。問題在於,當香港司法機構就同性伴侶權益作出一系列裁決,確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平等權利亦適用於性少眾群體時,同一機構卻曾公開表示強烈反對,並多次質疑法院是否應介入相關議題。
該機構於2018年出版的性別議題書籍《「性」別混亂》中明言,婚姻制度的改變「不應由法庭和幾個法官來裁決」,並批評法院「越俎代庖」。這些表述並非單純對個別判決提出異議,而是進一步質疑法院在處理性少眾權益及婚姻制度議題上的憲制角色,將司法審查及權利保障理解為對社會倫理與制度安排的「不當介入」。
然而,這種立場與該機構今日強調「必須以法庭裁決為最終依歸」及「不可憑官員看法定罪」的說法,存在明顯矛盾。若法院在刑事司法或出版爭議中被視為法治與程序正義的最後防線,則在涉及性少眾基本權利的案件中,法院同樣有責任依據《基本法》及人權保障原則作出判斷。司法權威不能因裁決結果是否符合某一宗教或倫理立場而被選擇性承認。
換言之,當司法裁決符合該機構的當下主張時,法院便被肯定為法治秩序的重要依歸。但當司法裁決保障其所反對的性少眾群體權益時,法院卻被批評為「越俎代庖」,不應代替社會作出倫理與制度上的選擇。這種選擇性肯定司法權威的取態,容易構成「雙重標準」,並削弱其以「法治」為名提出批評的整體說服力。
把香港描述為因執法而不再重視人權和言論自由,欠缺必要的制度視野。法治並非任由所有言論在市場上無限制競逐,直至最激烈、最情緒化、最能煽動對立的一方勝出。法治的核心,在於政府權力受法律約束,市民權利受法律保障,社會秩序亦由法律維持。若有人利用出版、網絡或商業平台,持續散播仇恨、虛假敘事或鼓吹非法行動,政府若完全不處理,受損的不只是國家安全,還包括市民安寧、投資信心、年輕人的守法觀念,以及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可預期性。自由港不是「無法律港」,開放社會也不應成為自毀免疫系統的社會。
該文以「真金不怕洪爐火」形容思想應接受批評。作為個人修養,此說可以成立,但治理社會不能只靠格言。毒品、詐騙、恐怖主義宣傳、仇恨動員及侵犯私隱的材料,都可被包裝成「讓市民自行判斷」。若政府對有害內容一概放任,結果並非培養更成熟的公民社會,而是把風險轉嫁給最缺乏辨識能力的人。青少年、情緒脆弱者、初接觸政治資訊者,以及對法律後果認識不足者,往往較易受極端敘事吸引。負責任的公共論述,不應浪漫化所有出版物,也不應假設所有讀者均有同等判斷力。保障思想自由,並不排斥防止有害動員。尊重閱讀,亦不等於把任何販售行為神聖化。
真正令人憂慮的,不是政府依法維護安全,而是該些評論把對政治現實的不滿包裝成法治理論,再以高度道德化的文字,預設執法者有「原罪」。他們要求政府公開一切調查細節,卻少談刑事偵查需要保密,以防串供、滅證及影響證人。他們強調商戶不可能讀完所有書籍,卻迴避經營者面對高風險材料時應有的專業謹慎。他們批評政府不公布名單,卻未說明一份名單如何處理語境、版本、用途及意圖的變化。他們說法律應約束政府,這當然正確。但法律同時也約束市民、組織、公司及出版平台。若只談前者,不談後者,法治便至少被削弱一半,只淪為對公權力的單向懷疑,而非整個社會共同遵守的制度倫理。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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