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芳|香港定位思辨之二:「一國兩制」溯源香港何以是「市」?

撰文:夏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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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芳專欄

要完整看懂香港「是市非城」的底層邏輯,必須先梳理「一國兩制」的完整演化脈絡。整套制度可拆解為四個層次:事實原型、戰略雛形、概念編碼、憲制固化。

事實原型:粵港百年「同土異制」

1842到1997年,廣東與香港長期維持一塊主權領土、兩套運行規則並存的狀態。英方在港推行普通法與資本主義制度,廣東則歷經清代到新中國的制度更迭。但兩地人流、貨流、資金從未徹底中斷,這種跨制度邊界持續往來的狀態,正是「一國兩制」最早的現實樣本。

有一點必須釐清:在中國法理體系下,香港的主權從未依法移交英國。1972年,我國在聯合國將香港自殖民地名單剔除,正式確認「香港不是殖民地」。這也讓香港和其他歷史境外土地有本質區別:不同於主權完整移交法國的阿爾及利亞、王權遭英國收歸的印度土邦、單純外法權飛地的上海租界。香港是一塊「主權從未依法轉移、治權暫由英國行使」的複合邊疆。

戰略雛形:從「長期打算」到「一綱四目」

1949年之後,毛澤東、周恩來確立對港「長期打算,充分利用」方針。這並非暫緩收回的權宜之計,而是冷戰全球封鎖背景下,國家爭取發展空間的理性佈局——依靠香港作突破封鎖的視窗、對外獲取外匯的通道。

與此同時,中央領導人處理台灣問題時誕生了「一綱四目」構想,時間為1963年。核心內容為:除外交權統一歸屬中央,台灣可保留自身軍隊、黨政體系與原有社會制度。這也是「一國兩制」最早的戰略藍本。

概念編碼:鄧小平與憲法第三十一條

1982年1月,鄧小平首次明確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同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通過,條文明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這套新體制,不屬於聯邦制、邦聯制,也不是殖民地過渡安排,是單一制主權國家內,長期容納異質制度的獨特憲制類型。

制度固化:由聯合聲明至基本法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1990年《基本法》正式頒布,1997年香港順利回歸,「一國兩制」由此從構想轉為完整落地的實踐制度。「一國」是底座,歷次危機已驗證。

回歸將近30年,一國兩制先後經歷多輪重大危機壓力測試。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中央支持香港動用1,200億港元入市,成功守住聯繫匯率。

2003年沙士疫情過後,中央簽署CEPA、開放自由行,訪港內地遊客由847萬人次,增長至2018年的5,100萬人次。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香港成為區內率先復甦的經濟體。

2019年社會動盪之後,《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制定並施行。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中央在疫苗、防疫物資、核酸檢測等層面,給予香港全方位支援。每一次危機處理,都伴隨相應社會代價。

1998年政府入市干預匯市,引發市場關於「官股」的爭議;自由行帶動消費的同時,推高本地物價,衍生水貨客矛盾;國安法實施後,部分跨國企業調整香港區域業務佈局。

但代價與長遠收益需要客觀權衡。1998年若無中央介入,聯繫匯率極有可能全面失守;2019年若欠缺國安法約束,社會動亂只會持續惡化。

「兩制」紅利:雙邊制度可切換

經濟層面,CEPA實現港產貨物零關稅輸入內地;滬深港通、債券通等互聯互通機制打通兩地金融市場,僅滬深港通累計成交額便突破百兆人民幣。

金融層面,香港是全球規模最大的離岸人民幣樞紐,全球約七成離岸人民幣支付流程經香港處理。

國際層面,特區護照可免簽前往近170個國家和地區,這份國際流通性,底層依託中國主權作信用支撐。

制度層面,香港普通法判決可在內地執行,本地仲裁裁決能於170多個國家落地。這種「雙制度相容運作」的獨特優勢,其他城市無法複製。

落實到個人生活,好處同樣清晰可見。香港居民可在大灣區置業、就業、就醫、養老,享有與內地居民相近配套;與此同時,依舊保有普通法財產保障、資金自由進出權利。香港學生可報考全國三百餘所內地高校;香港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僅17%,在大灣區工作的港人,可適用雙重徵稅豁免安排。

能夠在兩套制度之間靈活切換,正是香港不可替代的核心價值。

對比獅城:授權VS固有,市VS城

香港擁有獨立司法、關稅體系與法定貨幣,外觀容易讓人聯想到新加坡這類城邦。但兩者存在本質差異。新加坡的軍事、外交、貨幣發行權,是自身主權天然附帶的權力;香港所有自治權力,全部來自中央透過《基本法》授予。一者為固有主權,一者為治理權授權,完全不能等同。

城邦理論,無法解釋香港歷次重大危機的支撐邏輯。1998年缺少中央資金托底,香港難以抵禦金融衝擊;2020年疫情期間,若無內地物資調度,本地醫療體系瀕臨崩潰。

倘若香港屬獨立城邦,重大危機理應依靠自身儲備與資源自救,無需外部兜底。這一客觀事實,直接證明香港並非城邦。

以水產市場類比香港運作結構

一間水產批發市場會劃分攤位、配備標準衡器,依靠向每筆交易抽取2%手續費維持營運;往來商戶進出自由,不受長期合約束縛。市場偶爾自行入貨補充貨源,目的並非牟利,只是調節市場供需、穩定物價。

透過這一類比,可直觀看清香港的結構真相:中央政府等同市場產權持有人,承擔市場最終虧損風險;香港特區政府等同市場管理方,負責日常營運、執行市場規則;市民、企業等同入場交易的商戶,也就是市場參與者,進出自由;各類稅收對應交易手續費,按照交易規模收取;普通法與獨立司法,如同保障交易公平的衡器,是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設施;1998年港府入市干預匯市,就類似市場方補充貨源、平衡供需,在市場失靈時維持秩序。

必須補充說明,任何類比都存在邊界局限。「商戶」這一比喻,僅能描述香港居民在經濟活動中的功能角色,代表市場參與者與價值貢獻者。但香港居民的內涵遠不止經濟層面,人們在此撫養後代、經營鄰里關係、積澱本土文化認同、參與各類社區公共事務。

普通法與獨立司法也不單純是交易工具,更是香港社會的制度根基與價值載體,承載居民對公平、權利的真實訴求。本文所有事物類比,只作輔助理解之用,無法完整還原對象的全部真實面貌。

這套制度立足粵港百餘年互動歷史,同時匹配國家整體戰略與香港獨特的跨境功能定位,是經過長遠考量的制度設計。「一國」搭建底層架構,「兩制」配套市場運行規則,由此坐實香港「是市非城」的核心定位。因市場功能興起香港,最貼切的定性:「是市非城」。

作者夏建芳是粵港兩地企業家,曾在內地媒體任職十年,廣東省作家協會會員。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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