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觀.毛樂禮|捍衛法治的脊梁——香港司法獨立依靠什麼支撐?

撰文: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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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專欄|毛樂禮資深大律師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而司法的獨立運作則是法治的脊梁。司法獨立的精髓,是法官不應考慮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或事實以外的任何因素(無論來自政府、與訟雙方、又或是市民大眾的意見)判案;該精神由一整套憲制與制度安排支撐。了解並捍衛行之有效的制度,是保護法治的重要一環。

獨立審判不受干涉是憲制保證

《基本法》第85條開宗明義:「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條並規定:「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前者確立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獨立地位,後者則以司法豁免,確保法官毋須因依法履職而面對私人訴訟威脅,讓法官「無畏無偏」——既不畏權勢,也不怕當事人挾訟威脅。換言之,司法獨立並非政治宣示,而是憲制義務。

法官如何產生,直接關係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基本法》第88條規定,法院法官須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為此,本地早已立法,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組成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JORC)。

按法例,委員會共九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主席,律政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七人包括兩名法官、一名大律師、一名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社會人士。此一結構的關鍵,在於推薦權置於由法官、法律專業人士及社會賢達組成的獨立機構;行政長官須按推薦任命,而非自行物色人選。因此,在過程中,根本沒有可能有政治考慮,那正是任命機制獨立性的核心所在。

有穩定任期才能獨立裁決

合理薪酬是司法獨立的現實條件。法官待遇相對優厚,原意之一,是降低貪腐誘因,讓法官安心、專心依法判案,無後顧之憂。然而,即使司法薪酬在公務員體系中屬較高水平,與私人執業——尤其資深大律師——的市場報酬相比,仍往往相距極遠。司法工作責任重大、限制嚴格(例如較高級別法官離任後不得在港執業),難免削弱吸引優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的誘因。面對招聘方面的挑戰,社會實有認真檢視並改善待遇的需要。

與任命同樣重要的,是免職受到嚴格限制。《基本法》第89條訂明,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由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之建議,予以免職。這些規定的意義十分清楚:法官不能因一時政治壓力或社會情緒而被隨意撤換。有穩定任期,才有獨立裁決的勇氣。

互相克制各司其職的憲政慣例

制度之外,還有同樣重要的憲政慣例。行政、立法機關不宜對法院的具體裁決作政治化批評;同樣,司法機關亦應極為審慎,避免評論政治,或對其他機關作不必要的公開指摘。若公眾或外界對法律問題有所誤解,適當回應者通常是律政司司長——作為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就法律事宜作出澄清與說明,正是其職責所在。

司法獨立絕不等於不受監察。對裁決不服,可循上訴或覆核等法定程序處理。對法官的行為有投訴,司法機構亦設有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機制。對嚴重、複雜或廣受關注的可跟進投訴,可由高等法院級別法官組成的小組調查,再經「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 」審視,最終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決定。

就其他可跟進投訴,由相關法院領導調查,並由至少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審視,並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理據充分的情況下指示重啟調查或作出覆檢。為維護司法獨立,關鍵原則是:問責程序應在司法機構內部完成。把紀律與行為監察留在司法體系之內,正是為了防範外來政治或行政力量,借監督之名干預審判。

最後,制度的生命力,還取決於公眾是否理解其運作。香港大律師公會作為法律專業的重要持份者,有責任——亦應繼續——透過講座、聲明、教育活動及公眾溝通,說明司法獨立背後的制度設置,為司法獨立的延續提供堅實的民意基礎。

作者毛樂禮資深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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