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觀全局|狗隻襲擊事件:比犬種更危險的,是隱形疏忽和制度缺口

撰文:林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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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觀全局|林素蔚專欄

短短數日,香港接連發生涉及狗隻的嚴重事故,全都正待警方調查。結果公布之前,社會不宜妄下結論,更不應把責任簡單歸咎於某個犬種或個別一方。

8月17日,一隻大型狗在元朗先後襲擊兩隻小狗,兩隻小狗最終死亡。據漁護署公布,涉事狗隻早於7月10日已牽涉另一宗咬傷狗隻事件,被署方扣留後交還畜養人。署方當時曾警告畜養人,在公眾地方必須以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穩妥牽引,並適當控制狗隻。涉事畜養人其後被落案檢控。數日後,打鼓嶺一間持牌寵物酒店及犬隻訓練中心發生狗隻襲擊人類致命事故。一名33歲女負責人被發現倒臥場內,身上有動物咬痕,當場死亡。涉事狗隻的品種、來源、過往經歷和行為狀況,以及事故的實際成因,仍有待警方和漁護署調查。

兩宗事件性質不盡相同,卻同樣令人痛心。有人失去家人,有人親眼看着愛犬被咬死,涉事動物的命運亦變得未明。事件造成的影響,不會隨新聞熱度消退而立即結束。死者家屬、目擊者、動物主人及前線從業員,都可能承受悲傷、自責、恐懼,甚至持續的心理創傷。每逢悲劇發生,社會很容易把焦點集中在犬種,甚至立即追問涉事狗隻是否應被人道處理。然而,我們更應追問:風險是否早已有跡可尋?相關人士是否知情,卻沒有認真處理?現行法例、牌照制度及監管機制,為何未能在有人或動物失去生命之前有效介入?

從「人在環境中」看問題

社會工作有一個重要觀點,稱為「人在環境中」。我們理解一個人的行為,不能只看個人性格,也要了解其家庭、生活環境、社區和制度如何互相影響。同一道理亦可幫助我們分析動物襲擊事故:不能只問「這隻狗是否兇惡」,還要了解牠在甚麼環境成長、由誰飼養、曾接受甚麼訓練,以及相關制度是否及早識別和管理風險。

元朗事件最令人不安之處,是涉事狗隻並非首次襲擊其他狗隻。既然過往已有紀錄,當局亦曾向畜養人發出警告,為何同類事故仍會再次發生?一紙警告是否足夠?對曾襲擊人或其他動物的狗隻,當局是否應強制進行健康檢查及行為風險評估?畜養人是否具備繼續管束狗隻的能力?若畜養人沒有遵從管束要求,當局應在甚麼階段採取進一步行動?

社會工作的生態系統觀提醒我們,事故很少由單一因素造成。狗隻行為、飼主責任、家庭飼養環境、社區空間、業界能力和政府監管,是互相牽連的。任何一層出現缺口,都可能增加風險;多個缺口同時出現,便可能釀成悲劇。

保障公眾安全必須放在首位。具有攻擊風險的狗隻應受到嚴格管束,必要時須隔離觀察,並接受獸醫及犬隻行為專業人員的評估。但我們也不能把所有責任推到動物身上。狗隻不會自行選擇主人,不懂得法律,也無法替自己安排合適的生活環境、社交訓練和醫療照顧。其行為除了受到先天因素影響,也可能與繁殖、飼養環境、社交化程度、訓練方法、疾病及創傷經歷有關。因此,我們既要評估動物本身的風險,也要評估照顧者是否有能力承擔責任。如果畜養人明知狗隻曾有攻擊紀錄,仍沒有妥善牽引、看管和控制,便不能再以「一時大意」輕輕帶過。若因此造成嚴重傷亡,畜養人理應承擔與失責程度及事故後果相稱的法律責任。

虐待動物不只是打罵施暴

網傳消息指出,打鼓嶺事件的狗隻曾經長期被鐵鍊鎖住、日曬雨淋、挨餓,受到某種程度的虐待。談到「虐待動物」,不少人首先想到拳打腳踢、毒害或蓄意折磨。然而,現實中的動物傷害,很多時候以疏忽、遺棄和長期放任的形式出現。

把動物長期困在狹小、骯髒或惡劣的環境;不提供充足食物、清水、活動空間和醫療;以暴力或恐嚇方式訓練;為牟利而過度繁殖;動物患病、年老或不再「可愛」便將其遺棄;明知狗隻可能襲擊人或其他動物,仍拒絕採取合理的管束措施——這些行為未必每次都留下肉眼可見的傷口,造成的痛苦和公共安全風險卻同樣真實。

不過,我們也要分清概念。「疏忽管束」不一定等同「蓄意虐待」,但只要有人對動物負有照顧或管理責任,便不應對可預見的風險置之不理。法律既要嚴懲蓄意施虐,也要能夠處理因嚴重疏忽、罔顧風險而令動物或他人受到傷害的情況。

從社會工作的「風險與保護因素」角度來看,政策不能只在最嚴重後果出現後追究責任,更要辨識風險累積的過程。曾經襲擊其他動物、照顧者缺乏管束能力、生活環境不合適、以暴力方式訓練,以及多次接獲投訴等,都是不應忽視的風險訊號。相反,適當社交訓練、定期健康檢查、負責任的照顧者、專業支援和清晰監管,則是防止事故的保護因素。

持有牌照不代表專業能力

打鼓嶺事故發生在持牌寵物酒店及犬隻訓練中心,亦令市民重新關注:持牌是否代表從業員具備處理不同犬隻的專業能力?場所是否配備足夠人手、分隔設施、防護和應急裝備?接收犬隻之前,有沒有掌握其來源、健康情況、攻擊紀錄及行為特徵?面對高風險犬隻時,是否容許一名員工單獨處理?

事件仍在調查,我們不應在缺乏完整證據下把責任強加於任何一方。然而,事故揭示的監管問題,不能因為最終被界定為「意外」便不了了之。

牌照不應只證明場所符合面積、衞生和基本設施要求。寄養及訓練場所每日都要處理體型、性情、健康和經歷各異的動物。一旦資料披露不足、風險評估失準或應急安排失效,承受後果的不只是從業員,也包括場內其他動物、顧客和附近居民。

創傷知情不代表逃避責任

社會工作近年重視「創傷知情」的介入方式。其重點不是替任何傷害行為辯護,而是理解行為背後可能存在的創傷和壓力,避免用懲罰取代評估,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作出適當處理。

這個觀點同樣適用於曾被遺棄、虐待、暴力訓練或多次轉換照顧者的動物。牠們可能對人、其他動物或特定刺激產生強烈恐懼和防禦反應。若寄養機構、訓練中心或新飼主不知道牠們的經歷,也沒有相應專業支援,風險便可能被低估。

因此,動物健康和行為紀錄不能在轉手、領養、寄養或送往訓練時「歸零」。主人、動物福利機構、義工、繁殖者、售賣者和寄養場所,都應如實交代動物的健康、創傷和攻擊紀錄。

理解創傷,不等於放棄追究責任。正如社會工作處理家庭暴力時,會了解施暴行為背後的成因,但首要工作始終是制止傷害、保障受害者和防止重演。處理高風險動物亦一樣:既不能把動物妖魔化,也不能以「愛護動物」為由淡化已知風險。

寵物友善不只是歡迎狗隻

今年7月9日起,狗隻可進入獲批准食肆。措施實施首月,獲准食肆增至超過980間;截至8月8日,食環署巡查約29,600次,就沒有穩妥牽引狗帶提出兩宗檢控。整體運作大致暢順,但有關數字亦說明,人寵共融必須建基於清晰規則、持續教育和有效執法。

從社會工作的社區共融角度而言,共融從來不是某一方無限擴張自己的空間,而是不同群體在共同環境中彼此協調。狗主不能一方面要求社會接納寵物,另一方面卻把不牽狗繩、任由狗隻接近陌生人或其他動物,說成是「給牠自由」。

有人害怕狗隻,有人對動物毛髮敏感,也有人只希望安靜和安全地使用公共空間。真正的共融,不是要求所有人都喜歡或接觸動物,而是讓飼主、非飼主、兒童、長者、商戶及從業員的需要都得到尊重。

政府在擴展寵物友善空間的同時,應加強巡查和執法,並檢視違反牽引及管束規定的罰則是否具有足夠阻嚇力。對曾有襲擊紀錄的狗隻,則應建立按風險分級的管理制度,包括強制評估、指定管束措施、定期覆核,以及按評估結果要求在公共地方佩戴合適防護裝備,而不是待事故發生後才逐宗補救。

飼主亦應接受基本責任教育,了解狗隻的身體語言、社交需要和壓力訊號。飼養大型、具攻擊紀錄或有特殊照顧需要的犬隻,更不應只是個人喜好,而應以畜養人是否有能力管理相關風險作為前提。

從危機介入走向預防為本

社會工作不只在危機發生後「執手尾」,更重視預防。以公共衞生模式而言,預防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全民教育及飼主責任;第二層是識別高風險個案並及早介入;第三層則是在事故發生後防止重演。

套用在動物福利政策上,第一層應包括領養前教育、飼養大型犬的能力評估,以及社區責任宣傳;第二層應包括對曾有襲擊紀錄、重複投訴或疑似疏忽照顧的個案作強制評估和跟進;第三層則包括事故調查、行為復康、飼養禁令,以及對受影響人士提供情緒支援。

現行制度的不足,在於投入大量資源處理第三層,卻未能做好第一和第二層。結果是每次都要等到動物受傷、有人死亡或事件引起廣泛關注,才展開檢討。

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主要在動物已承受不必要痛苦後追究責任。香港討論引入動物照顧者的「謹慎責任」多年,目的正是要求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主動保障其健康和福利,並讓當局在問題惡化之前發出改善通知及適時介入。這項改革不應再停留在研究和諮詢階段。

我支持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對於蓄意虐待致死、持續施虐、涉及大量動物、以牟利為目的,或屬重複犯案的情況,刑罰必須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然而,單靠提高最高刑罰並不足以解決問題。若案件難以蒐證,前線部門又欠缺權力在動物受到嚴重傷害前介入,再重的刑罰也只能在悲劇發生後才派上用場。

政府應同步引入「謹慎責任」,清楚訂明動物照顧者在飲食、居住環境、醫療、活動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責任,並設立具法律效力的改善通知制度。對拒絕改善或情況嚴重者,執法部門應有權及時移走動物,防止傷害持續。

法庭亦應獲賦權,禁止被定罪者在指定期限內飼養、繁殖、售賣、寄養、訓練或從事其他涉及動物的工作。對嚴重或重複施虐者,禁令應可以長期甚至終身執行。否則,施虐者即使服刑或繳交罰款,日後仍可再次接觸和飼養動物,法律便沒有真正堵塞風險。

牌照不能只是一紙許可

寵物酒店、訓練中心、繁殖場及動物暫託服務愈來愈普遍,但不同場所處理動物的專業能力可以存在很大差異。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視現行發牌制度,按照不同服務的性質及風險訂立人手、培訓和操作要求。場所接收曾有襲擊紀錄、來源不明或行為不穩定的犬隻前,應進行基本健康及行為風險評估。

若有人故意隱瞞狗隻曾經咬人或襲擊其他動物,不但危及從業員,也可能令其他動物和下一任飼主陷入危險。這種隱瞞不應只被視為私人糾紛,政府應研究訂立相應責任。對高風險犬隻,場所應設有清晰的分隔安排、雙人處理要求和緊急應變程序,並保存事故、攻擊行為和處理措施的紀錄。從業員亦應接受犬隻行為判讀、動物急救、防止逃脫及襲擊事故處理等培訓。

社會工作講求跨專業協作,因為複雜問題往往不能由單一專業處理。動物安全同樣需要漁護署、警方、獸醫、犬隻行為專家、社工、屋邨管理、動物福利機構及社區組織共同參與。當虐待動物與家庭困難、精神健康、囤積行為、家庭暴力或經濟危機同時出現,更需要建立清晰的轉介和協作機制。一張牌照代表的,不應只是場所獲准營業,而是經營者具備照顧動物、保障員工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能力。

不以標籤代替專業判斷

每當發生嚴重狗隻襲擊事故,社會輿論往往迅速走向兩端。有人主張立即把涉事狗隻人道處理;也有人認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對動物採取相關措施。兩種反應背後都有可以理解的情緒,但公共政策不能只由一時的憤怒或同情決定。

從標籤理論看,當社會把某種犬隻簡單標籤為「天生兇殘」,便可能忽略飼養方式、健康情況、創傷經歷和主人的管束責任;但若把所有風險警告都視為對動物的歧視,同樣可能低估真實危險。現行規例已對格鬥狗隻及經裁判官裁定的「已知危險狗隻」施加絕育、佩戴口罩及牽引等要求。然而,制度是否能在造成嚴重傷害前識別風險,以及品種分類能否準確反映個別犬隻的實際危險程度,仍值得全面檢視。

維護動物福利不等於漠視人命,保障人命也不等於把動物視為唯一的罪魁禍首。每宗事故都應由具資格的專業人員對涉事動物進行獨立的健康、行為和風險評估,再按實際情況決定後續安排。更重要的是,當局必須查明動物為何會走到這一步,以及相關人士是否涉及虐待、隱瞞、疏忽或失責。

愛護動物也要敢於談責任

作為一名社工,我們關心的不只是個人遭遇,也會追問制度是否讓風險持續累積;我們不只在悲劇後安慰受害者,更應推動制度在下一宗悲劇發生前作出改變。

香港若要成為真正的寵物友善城市,不能只看有多少食肆、商場和公共場所容許狗隻進入。我們更要看這座城市如何對待被遺棄、被虐待和出現行為問題的動物;如何保障不飼養寵物的市民和前線從業員;以及能否讓不負責任的飼主和經營者承擔應有後果。

元朗兩隻小狗的死亡,以及打鼓嶺事故中一條人命的逝去,都是沉重的警號。這些事件提醒我們,放任從來不是愛護,疏忽更可能帶來無法挽回的後果。該嚴懲的,是蓄意虐待、利用和遺棄動物的人;該追究的,也包括明知存在風險,卻拒絕採取合理措施,甚至隱瞞紀錄、轉嫁責任的飼主和經營者。

法律既要保護動物,也要保障人命。只有把「事後追究」轉化為「事前預防」,把責任放回應該承擔的人身上,並從個人、家庭、業界、社區和制度各層面識別及降低風險,我們才不會每次都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換來又一次遲來的檢討。

作者林素蔚是註冊社工,家庭治療碩士,第七屆立法會議員;投身社會福利及政策研究工作十多年。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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