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華爾街日報》解僱案罪成:從外媒雙標反思新聞自由

撰文:李頴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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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穎彰律師專欄

多年來,國際輿論談及本港新聞自由時,往往沿用一套相對固定的敘事框架:記者或媒體被描繪為「受壓者」,北京、特區政府、《香港國安法》或其他公權力機關則被界定為「施壓者」。這套敘事簡明、鮮明,亦具高度傳播力。然而,今次《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下簡稱Dow Jones)在本港法院被裁定一項控罪成立,卻使這個國際輿論相當熟悉的劇本出現了意料之外的轉折。這次坐上被告席的,並非上述通常被視為「施壓者」的對象,而是一家長期以「新聞自由」倡議者形象示人的美國傳媒機構。

行使工會權利要先公司同意?

這宗訴訟之所以引人注目,不僅在於其涉及勞資爭議,更在於它觸及新聞工作者的結社權利。前《華爾街日報》記者鄭嘉如於2024年7月遭解僱後,向Dow Jones提出私人檢控。時任香港記者協會主席的鄭嘉如指稱,公司因其參與工會事務而作出不當干預。案件涉及《僱傭條例》下兩項控罪:其一,是阻止或威嚇僱員參與職工會活動;其二,是因僱員行使相關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法院最終裁定首項控罪成立,次項控罪則不成立。相關判決所反映的法律邏輯並不難理解:法庭認為,公司在處理員工參與工會事務時,行為已越過法律所容許的界線。然而,就解僱決定是否直接源於其工會參與,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正因如此,本案最值得細究之處,並不在於簡化為某種立場對立,而在於法庭如何區分行為與結果、懷疑與證明,以及道德評價與法律責任。鄭嘉如指出,上司曾表示其參選記協職位存在問題,需要交由紐約管理層及公司律師商議,並認為其工會職務與受僱身份並不相容。裁判官在定罪理由中亦特別提到,公司要求鄭嘉如在競逐記協領導職位前先取得批准,而有關選舉並非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本案真正涉及的,並非新聞機構是否可以維持編採標準,也非僱主是否可以處理潛在利益衝突,而是僱主是否有權要求員工在行使法定工會權利之前,先取得公司的同意。因為一旦某項權利必須經由管理層批准方可行使,它便不再是一項完整的權利,而會被轉化為一種可被授予、也可被收回的特許。

從這個角度觀察,本案最具諷刺意味之處在於,一名記者參與記者組織的領導工作,所面對的阻力並非來自國際輿論慣常指認的「施壓者」,而是來自一家享有國際聲譽的西方傳媒機構。長期以來,西方主流媒體一直以新聞自由倡議者、公共權力監察者及專業獨立守護者自居。然而,當這些理念回到其自身機構內部時,情況似乎遠較口號複雜。倘若新聞自由只適用於媒體批評外部權力,卻不適用於檢視自身所行使的僱傭權力,那麼它便難以稱得上是一項普遍原則,而更接近一套選擇性適用的價值論述。

這亦引出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究竟誰有資格界定何謂新聞自由?大眾談論新聞自由時,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防止政府干預媒體、限制報道或懲罰言論。這固然是新聞自由的核心內涵,卻並非其全部內容。記者並非生活在抽象的憲政理論之中,而是身處具體的僱傭關係之內。他們受制於組織架構,依賴工作維持生計,也可能因專業參與或公共參與而承擔職業風險。

正因如此,西方大型傳媒機構所掌握的僱傭權利,同樣足以影響記者的言論、結社及專業自主。當記者意識到某些合法參與可能引起管理層不滿,甚至可能影響其職業前景時,其獨立性便難以僅靠個人勇氣維持。新聞自由不應只停留於報道能否刊出,也應包括記者能否在不受不當壓力的情況下參與行業組織、維護勞動權益,並充分行使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權力干涉絕不只來自政府

本案亦暴露出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新聞自由是否真正適用同一套標準?倘若涉案者是一家本地傳媒企業,甚至是一家具有內地背景的傳媒機構,外界或許早已將事件定性為本港新聞自由受壓的新例證,繼而討論「寒蟬效應」、「政治壓力」與「言論空間收窄」。然而,當涉案者是一家美國傳媒巨頭時,相關討論卻往往被淡化為「人事管理」、「內部政策」或「僱傭安排」層面的爭議。

這種落差並非措辭上的細微差異,而是判斷標準上的實質差異。同一件事,因涉事者身份不同而被賦予不同意義。同一組情節,因機構背景不同而被納入不同敘事。若一項原則會因涉事機構的國籍、政治符號或國際聲譽而改變其適用尺度,那麼它所呈現的就未必是普遍價值,而更可能是一種選擇性的價值判斷。

本案最值得深思的,或許是本港新聞自由討論中一個長期被忽略的事實:權力並不只來自政府,也可能來自資本、機構聲望、媒體品牌及僱傭關係。新聞機構既然以監察權力自任,自然不能拒絕社會以同樣標準檢視其自身。它們可以要求政府提高透明度,社會亦有權追問其是否尊重僱員權利。它們可以主張公權力必須受法律約束,法律同樣要求它們遵守本地勞工保障。

這並非削弱新聞自由,而是將新聞自由從口號還原為原則。真正的新聞自由,不應只用於約束政府,也應適用於所有足以影響他人權利與處境的權力。唯有如此,它才能維持其道德一致性與公共說服力。

當香港法庭新聞再一次成為國際焦點,鎂光燈投向被告席時,坐在席上的並非西方輿論慣常批評的對象,而是美資傳媒巨企《華爾街日報》出版商。這宗案件未必足以解答圍繞本港新聞自由的所有爭議,卻再次提醒公眾:若衡量自由的尺度因人而異,原則終將讓位於立場。當事實偏離既定敘事,真正受到考驗的或許不是新聞自由,而是大眾對新聞自由的固有想像。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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